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3359号 罗铝年: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罗铝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返还赔偿款122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26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226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甘胜松、中山市横栏镇青云灰场在36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8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68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罗铝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罗铝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罗铝年负担72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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