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840号 林泽翔:
本院受理上诉人向胜强与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5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泽翔、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向胜强支付货款63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31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向胜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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