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646号
陈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国琼、陈才、田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陆国琼交通事故损失204663.65元;三、驳回陆国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8元(陆国琼已预交),由陆国琼负担37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20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预交),由陆国琼负担。相互抵减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陆国琼2037元,法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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