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6924号 李克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结茵与被上诉人李克明、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6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3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47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47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克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梁结茵支付律师费损失67500元;四、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李克明不能清偿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梁结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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