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271号 何梦梦、黄伟千: 上诉人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梦梦、原审被告黄伟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 二、黄伟千、何梦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091元及逾期利息(以3890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19元,合计14341元(该款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黄伟千、何梦梦负担1423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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