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1156号 周雄刚: 上诉人中山市雄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六狼电子厂及原审被告邓春燕、刘小亮、周雄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2479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雄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春燕、刘小亮、周雄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文彪支付货款195846元及逾期利息(以195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中山市雄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春燕、刘小亮、周雄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文彪支付律师费9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诉讼保全费1561元,共计3772元(该款王文彪已预交),由中山市雄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春燕、刘小亮、周雄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王文彪;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中山市雄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雄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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