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0426号
杨新桥、江门市亮丽丰登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宋平与中山市民众镇恒基五金厂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0426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维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新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民众镇恒基五金厂支付货款105225.36元及利息损失(以105225.3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中山市民众镇恒基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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