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再31-32号 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蔚球、叶淑珍: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嘉珩、一审被告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建伟、黄航、李蔚球、叶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再31-3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2016)粤2071民初13877号和(2016)粤2071民初1387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嘉珩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3800元(黄嘉珩已预交),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退给黄嘉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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