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11年9月2日发布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自愿接受两级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入册登记的公告》,根据2011年9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和省法院的有关要求,通过资质审核的评估、拍卖机构可自愿接受我市两级法院委托承办相关业务。结合我院本地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资质要求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愿报名参加我院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中介机构,地域范围由本市拓宽为全省,即须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行业许可(其他基本条件不变),且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专用拍卖厅120平方米以上)和固定办公人员。
二、请自愿报名参加资质审核的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于2011年10月20日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地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兴中道十六号A座406室。
三、已提交申报材料的评估、拍卖中介机构不用再重复提交,但本补充公告涉及的欠缺资料必须补充完整。
联系人:黄克猛(88868261)、李炳圣(88880647)、黄绍刚(88868236),传真:88868261。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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