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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投保了100万元保额的商业保险,车主却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甲物流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2024年2月,甲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驾驶车辆与驾驶摩托车的黄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认定黄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黄某将甲物流公司、陈某及承保肇事车辆商业保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驾驶的车辆虽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该车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前已到期,甲物流公司未及时续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责任。甲物流公司系陈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陈某侵权行为发生在为甲物流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甲物流公司先行承担。甲物流公司未对案涉车辆续保交强险,故某财产保险公司只应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内的部分应由甲物流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救济功能。法律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交强险的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在限额内全额赔付。本案中,由于甲物流公司忘记续保交强险,导致交强险的赔偿主体“缺位”,因此需自行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部分内的16万余元赔偿。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要关注保险期限、及时续保,确保保险期限无缝衔接,切莫因一时疏忽或心存侥幸,让爱车“裸奔”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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