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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虽“缺位” 赡养不“欠费”


2026-05-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百善孝为先”,湖北省麻城是孝善之乡,孝善文化深入人心。但当“父爱缺位”遇上“法定赡养”,法律如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父爱缺位”,多年心结难解

  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乘马法庭调解了一起令人揪心的赡养费纠纷。年近七旬的章大爷因病住院,只有出嫁的女儿章某桢支付部分的生活费,给予生活照料。儿子章某俊在章大爷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章大爷出院后将儿子、女儿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两子女支付赡养费。

  乘马法庭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章大爷的子女取得联系。儿子章某俊却道出多年心结:“我爸爸从未管过我和妹妹,是母亲艰难把我们拉扯大,在我和妹妹眼中他是个不负责任的父亲。”章某俊心中对父亲始终藏着一份难以释怀的埋怨……

  案件并不复杂,如果简单判决,或许能解决赡养费问题,却可能让亲情彻底冰冷。承办法官李文杰选择按下“判决暂停键”,转而走进父亲与子女的内心。

  背对背倾听,面对面融冰

  承办法官李文杰先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聆听父亲与子女的心声。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发现两子女对父亲积怨较深。“家事纠纷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 ,承办法官依托镇调解中心,邀请老人和子女都信任的调解员参与调解。

  法官与调解员以亲情为切入点,面对面组织调解,拉家常、讲道理。对章大爷,进行耐心安抚,理解其病中的无助;对章某俊、章某桢,娓娓道来麻城孝善的家风故事,唤醒深植于心的孝道之情后,释明法律明确规定,告知即使父亲在孩子未成年时未尽到抚养义务,其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这依旧不能免除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需兼顾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逃避赡养义务不仅违背伦理道德,更需承担法律责任,严肃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赡养义务的强制性。

  在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劝说下,双方终于解开心结,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儿子章某俊与女儿章某桢每月分别支付550元和400元赡养费,直接交给老人;章大爷后续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由章某俊与章某桢平均分摊。

  法官说法:

  赡养纠纷看似是家庭“小事”,实则是关乎社会伦理、文明传承的“大事”。“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三项义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三项义务。

  若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未尽到抚养义务,其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这依旧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孝是中国人血脉里的文化基因,“上慈下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父母在应尽抚养子女责任时不应缺位,否则尽管法律有强制保障其年老应得到赡养的权利,但终究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走上法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真正让“幼有所养、老有所依”成为社会共同遵循的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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