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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澄城亲生母亲雇凶杀子案罪犯伏法


2013-04-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2013年3月28日上午九时许,让人震惊的陕西澄城亲生母亲雇凶杀子案罪犯李盈芳被押运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立即执行死刑。2006年11月发生的这起案件,历时六年零五个月,终于落案,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回放:


    愤怒的清晨


    2006年12月25日天刚蒙蒙亮,澄城县的张大嫂就喊上本村的李大嫂,骑上自行车去附近的曹庄卖鸡蛋。公路边是一片果园,蹬着车子的李大嫂忽然发现路边杂草中好像丢着件黄颜色的棉衣:“谁这么大意,大冷的天衣服也能丢了?”两人停下靠近一看,登时吓得魂飞魄散:原来是个小男孩呀!


    这天早上8时40分左右,澄城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到了两位大嫂的报案。很快,民警以及技术人员汇集在曹庄村村外,村子距离县城大约七八里开外。在此之前,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已经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对现场实施了封锁。现场勘查和走访随着刑警和技术民警的到来就地展开了。


    男孩年龄大约在8、9岁左右,头南脚北俯卧在路边的杂草丛中。仅仅从尸体头面部肿胀发紫,脖子上有明显的勒痕这两个特征,就足以认定孩子是被人勒颈窒息致死的。


    在案发现场,城关派出所提供了这样一条线索:24日晚上9时许,他们曾接到一条报警求助电话,称城关某学校学生明明失踪未归。专案组民警立即和明明的家人取得联系,进行现场辨认,于是在案发不到3小时死者身份就被确定,那个被害的男孩就是9岁的小明明。


    在专案组的协调指挥下,民警们兵分五路迅速投入了内查外调,其调查重点就是明明的父亲一家和母亲一家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在调查中民警得知,小明明下午放学后回到了奶奶家,放下书包就出去玩了,从此谁也没有再见到他。孩子所居住的家属院地处闹市区,谁是最后一个见到孩子的人?又是谁把孩子带走并杀害的呢?

 

    残酷的真相


    当天下午,警方接触了孩子的母亲李盈芳。这个多年来从事金融工作的女人,平日里很干练,可自从听到儿子遇害的消息后,一下子倒下了。看着她满脸憔悴,床边挂着吊瓶,民警进行了简单询问就退了出来。李盈芳对民警说,自己24日下午一直在自己家中,既没见到孩子的影子也没发现任何可疑的人和事情。


    就在办案民警刚刚走出李盈芳家的时候,有一个老大爷悄悄凑了上来。他反映说24日下午学校放学后没过多久,他有事正好路过小明明住的家属院门口,看见李盈芳从街道旁边的一辆奥拓小汽车上下来,拽着小明明的胳膊楞往车上拉,孩子当时嘴撅脸吊的怎么也不愿意上车。老人说孩子父亲死后不久,李盈芳就改嫁了,这孩子和李盈芳之间的母子关系相当不好,所以那天李盈芳拉孩子上车他就无意间多看了两眼。


    老人还说,当时他隔着车玻璃看见,开车的小伙好像就是在县城开诊所的那个王瑞杰。


    如果老人讲的情况属实,那么李盈芳为什么要撒谎呢?再说王瑞杰是开诊所的,他平白无故怎么开上汽车了呢?


    当天晚上,数路民警被派出对这个情况再次进行走访核实,结果有好几位市民讲他们也看到了这个情况,并证明说孩子被拉上车后,那辆奥拓车就往城东开去了。还有人证明说,那辆奥拓车是王瑞杰租来的,24日晚8时多才还给车主。


    随着调查的深入,关于李盈芳和王瑞杰二人的时间、空间疑点越来越多。26日晚,专案组对李盈芳、王瑞杰进行传唤。27日凌晨3时许,王瑞杰认罪并供述了其伙同李盈芳杀害小明明的全部事实。4个小时后,李盈芳认罪服法。


    是她,孩子的亲生母亲,竟然雇佣杀手丧心病狂地对自己的儿子下了毒手。人人都说虎毒不食子,何况人乎?那么,李盈芳为什么会做出这等灭绝人伦的罪恶之事呢?


    破碎的幸福


    澄城县城很小,有好些人都认识李盈芳,和他熟悉的人都说她不但人长得漂亮,和公婆关系处理的好,在全县农行系统业务能力也相当不错。如果不是这起案子,谁也不可能把这位现代知识女性和雇凶杀子这样丧失人伦的事情联系在一起。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警方曾把李盈芳的两次婚姻作为怀疑点。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李盈芳从陕西财经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县农行工作。之后不久,她和在某机关工作的曹某结了婚,婚后两人的生活平平淡淡。2001年末,李盈芳被派往县城某单位清理拖欠债务,在工作中和现任丈夫认识,由此传出了许多风言风语,李盈芳和曹某的关系一度十分紧张。2002年冬,曹某突然死亡。大约一年后,李盈芳在现任丈夫与妻子离异后与其再婚。

    如果生活的轨迹能按照李盈芳当初追求的那样,他们再婚后的日子仍然会像花儿一样,变得无比灿烂。但生活必定是现实的,因为曹某的死亡和他们的再婚,许多人因此失去了幸福。这就注定了在以后的日子里,李盈芳需要去面对许多坎坷。


    在第一次婚姻结束后,李盈芳不但失去了丈夫一家的亲情,唯一的儿子小明明和她的关系也变得十分疏远。而在另一方面,她在新组成的家庭里变得通情达理起来。每逢换季她就会主动给公公婆婆买件新衣服送去,她还会背着丈夫经常悄悄给两个老人塞几个零花钱,讨得两个老人高兴得合不拢嘴,逢人就说他们这个儿媳妇就是好。


    在案发后,李盈芳向警方供述,再婚后她一直想为丈夫生个孩子,稳固两人的关系和感情,但是她这种想法遭到了丈夫前妻和女儿盈盈的极力反对。期间,她曾两次怀孕,都因为计生部门接到举报后干预,不得不去医院流产。2006年9月份,她在怀孕六个多月时被迫堕胎。望着已经成形的胎儿,李盈芳眼泪哗哗地往下流。


    于是,一个罪恶的念头渐渐在她的脑子里产生形成了!


    2006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李盈芳见到了在县城开诊所的小伙子王瑞杰。在闲谈中,李盈芳向王瑞杰诉说了自己心中的委屈和苦闷。王瑞杰听了气愤地说,不行的话从西安找人把那个盈盈弄死算了。这句话李盈芳听进去了,她拿出2000元交给王瑞杰作为定金,并以事成后付给7万元的价格,托他寻找杀手杀掉盈盈。


    王瑞杰拿了这笔钱在西安逛了几天,原打算找个借口事情就过去了,可没想到刚刚回到澄城,李盈芳就接二连三打来电话,催问寻找杀手的情况,并告诉了他盈盈所在学校的地址。见利忘义的王瑞杰看到李盈芳果真横下一条心杀掉盈盈,便赤膊上阵。


    接连好几天,王瑞杰趁着天黑悄悄跟在盈盈后面,摸清了她上学的时间规律和行走路线。因为盈盈的母亲天天坚持接送女儿上学,王瑞杰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


    2006年12月23日天还没亮,王瑞杰潜藏在盈盈家大门口附近的阴暗处,准备趁盈盈不防备,用盈盈脖子上的围巾将其勒死。6时25分,盈盈推着自行车打开了院门,王瑞杰恶狼般地窜了上去,伸手就去抓盈盈的围巾。丝毫没有防备的盈盈尖叫一声,扔掉自行车跑回院子,大声呼喊妈妈救命。王瑞杰一看事情败露撒腿就逃,眨眼间消失在晨雾中。


    李盈芳很快就知道了王瑞杰行动失败的消息,她苦思冥想了大半天,拨通了王瑞杰的电话,告诉他自己重新找了个男孩,让王把这个孩子弄死算了。这个时候,就连财迷心窍的王瑞杰也没有想到,李盈芳让他弄死的那个男孩竟然会是她的亲生儿子。


    据李盈芳在审查期间向警方所作的供述里讲,促使她下决心灭子的原因有三:一是前夫死后孩子对她的仇恨越来越深;二是杀死儿子会嫁祸丈夫的前妻和女儿;三是孩子死后可以让自己的再次生育合法化。


    2006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王瑞杰按照事先的约定,租了辆奥拓小汽车,拉上怀揣红丝巾的李盈芳来到明明居住的家属院附近。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小明明蹦蹦跳跳地从大门里面出来了。坐在后排的李盈芳边打招呼边下车向孩子走去。孩子刚刚不屑地向她瞟了一眼,便被拉着胳膊拽上了车。


    奥拓车在大街上兜了几个圈,出了城悄悄向东驶去。几十分钟后,四周除了露出点绿色的麦田外,已经看不见一个人影,车子停了下来。李盈芳掏出那条红丝巾递给王瑞杰,使了个眼色说了声我去上趟厕所,拉开车门头也没回进了路边的果园。


    车上的小明明丝毫没有察觉危险正在靠近,他爬在车窗上望着妈妈的背影,露出了一丝幸福的微笑。小孩子的心灵是纯洁的,在他们眼中母子之血永远浓于水,无论孩子怎么淘气,他都永远是妈妈心尖尖上的宝贝。他万万没有想到,这时的母亲那颗善良的心已经被罪恶吞噬,恶毒的汁液已经填满了她的胸膛。


    几分钟后李盈芳回到了车上,她那条红丝巾就缠在儿子的脖子上……


    据警方案发后调查得知,李盈芳返回县城后,径直去了澄城最豪华的新纪元大酒店。大大的餐桌边,她和亲友杯盏交错。就在儿子失踪的消息传来后,她也没离开餐桌半步。

 

    庭审现场: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刑事审判第一庭原副庭长袁军隆亲自出庭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两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受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同时出庭。


    2007年11月19日中午12时,法庭开庭。身穿号服的李盈芳和王瑞杰被法警带进法庭。


    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盈芳,女,1973年8月18日生,大专文化,家住澄城县防疫站家属楼,被依法逮捕前系澄城县农业银行职工。被告人王瑞杰,男,1978年10月4日生,中专文化,家住澄城县雷家洼乡里庄村二组,逮捕前系个体诊所从医人员。现已查明:2004年底,被告人李盈芳和侯某某再婚,李盈芳为了达到使其夫女儿不再干涉自己婚姻及再次生育的目的,便产生了伤害其夫女儿盈盈及杀害自己亲生儿子明明之恶念……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李盈芳一直低着头,脸上没有丝毫表情。


    相对而言,受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在宣读诉状时,则显得十分激愤。他在诉状里面数次使用了“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之类的字眼,要求法庭对两位被告人处以极刑,并请求赔偿受害人家属25万余元。


    在法庭调查中,王瑞杰首先辩称,“说我勒死娃不对,是李盈芳自己用绳子勒死的”。公诉人问到,你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是否属实?王瑞杰答道,部分不属实。公诉人又问,哪部分不属实?王瑞杰说杀人不属实。公诉人问,你对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看过没有?王瑞杰回答:“看了”。随着公诉人步步紧逼的发问,王瑞杰显得有点手忙脚乱,后来他干脆说自己就没看过笔录。公诉人紧接着问,你签字没有。王瑞杰低下头说签了。在法庭调查中,王瑞杰承认,李盈芳给的2000元钱他拿了,杀人现场他去了,作案使用的车辆是自己借的,尸体是自己抛弃的,侯家门前他也去了。但他说那就像娃娃犯了错一样,他没有杀人,因为那天是自己的生日。


    李盈芳被带上法庭后,一直哽咽着嗓子。但是,这位让整个法庭都能听见哭声的女人,眼里竟然没有一滴眼泪。她一上庭就“哭”着说:“是王瑞杰想要钱强迫我干的,想伤害我娃哩,是他用刀强迫我干的。”


    问:娃是谁叫上车的?


    李盈芳:是我。


    问:丝带(作案工具)是谁拿的?


    李盈芳:我拿的。


    问:你去现场了吗?


     李盈芳:去了。


    问:丝带是谁从娃脖子上解下来的?


    李盈芳:我解的。都是王瑞杰拿刀指着我逼我干的,他想要钱。


     法庭调查中最具有戏剧性的一幕,还是李盈芳和王瑞杰同时出现在法庭上的那一刻。

 

    审判长:那7万元是谁提出来的?


     王瑞杰:是她让我找人。


    李盈芳:不对,是他提出要7万元。


    王瑞杰:她给7万元让我帮忙杀人。


     审判长:孩子是谁杀的?


     李盈芳:王瑞杰杀的。


     王瑞杰:李盈芳杀的。


    针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包括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书等大量证据。


    在庭审中,李盈芳的辩护律师称: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而李盈芳让王瑞杰教训其丈夫的女儿,最后并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后果,因此起诉书中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而对于故意杀人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成立,但她辩称,杀人过程中,李盈芳精神有问题,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受到王瑞杰的诱导,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并提请法庭依照李盈芳的表现给予减轻处罚。


    王瑞杰的律师对公诉方对王瑞杰罪行的定性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证明王瑞杰直接动手勒死被害人小明明的证据存在异议,并说王瑞杰是受李盈芳指使,犯罪行为较轻,建议法庭就其表现等在量刑方面给予考虑。


    对于两被告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方分别以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关于李盈芳作案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给予了反驳。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李盈芳这样说:“我对不起我娃他一家人,我认罪服法。”


     在庭上,对于原告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问题,两名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愿意承担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盈芳家属还委托律师当庭主动交上两万元作为赔偿金。

 

    法院判决:


     认为有癔症一审判死缓


    2007年12月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盈芳、王瑞杰共同参与杀人犯罪,致一人死亡,一人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人均系主犯,应该依法惩处。鉴于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分析鉴定,认定李盈芳既往表现基本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第二次流产后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注:指在强烈心理因素影响下出现的幻觉,幻觉内容与心理因素有密切联系),她的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王瑞杰的家属代其积极进行进行民事赔偿,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依法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李盈芳、王瑞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明的奶奶经济损失2万元和2.5万元。


    宣判后,王瑞杰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以判决认定勒死受害人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害人明明奶奶提出,量刑太轻。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鉴定书对李盈芳的鉴定结论断章取义。王瑞杰否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依法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


    对于明明的亲人而言,最终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有点想不明白,“以前李盈芳对明明非常好,像正常母亲那样疼爱着自己的儿子,丈夫去世后她的性情大变,慢慢地对明明的感情越来越淡了。”明明的姑父说,后来李盈芳很少和孩子接触。

 

    二审认定作案时与癔症无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盈芳为达到生育目的,伙同王瑞杰预谋实施杀人,杀死一人,一次未遂,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瑞杰不但参与预谋,而且直接实施杀人,系主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盈芳为报复和排除生育孩子的障碍,出资雇用他人两次实施杀人,并杀死亲生儿子。


    虽然李盈芳被鉴定为患有癔症、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但作案时其行为与癔症和抑郁没有直接关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作案时,李盈芳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维持对王瑞杰的原判,撤销对李盈芳的原判,终审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经济损失65000元。(文中受害人姓名皆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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