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民终3217号 江门市明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江门市明运物流有限公司、杨正芬、陈柏可及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民终32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要点: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一次性支付535193.8元给杨正芬,上述款项以转入杨正芬名下账户(开户名:杨正芬,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账号:6222032013005476667)为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承诺不再就涉案交通事故向对方提出新的诉讼或者主张。如未按上述协议执行,杨正芬有权按照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7元(杨正芬已预交),由杨正芬负担58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4403元(该款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履行本协议时迳付杨正芬);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2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多预交的42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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