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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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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26 第 6828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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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25日上午被沈阳中院法警依法执行死刑。 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一直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摆摊,每天卖各类肉串。悲剧发生前,城管部门已告知不允许再在这一地段摆摊,但并没有引起夏俊峰的足够重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11时许,夏俊峰在照常出摊后,尚未来得及摆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带走。后夏俊峰随同城管执法人员来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准备接受处罚。其间,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造成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 事后,夏俊峰逃离案发现场,但没有跑多远就被抓获。 沈阳中院认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夏俊峰不服,提起上诉。辽宁高院经开庭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最高法院:罪行特重不足以轻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钟和 家属见了最后一面 昨日凌晨,沈阳小贩夏俊峰妻子@沈阳张晶在其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她赶去看守所见夏俊峰最后一面。昨天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微上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上述裁定后,夏俊峰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 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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