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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910万一审被判死缓
2010-02-11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2-11 第 1633 期 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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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山东省潍坊市中院2月10日对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洛阳中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义超等9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善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善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孙善武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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