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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打赏成为一种新型的互动形式。与此同时,关于“打赏后要求返还”的纠纷也日益增多。4月22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打赏”主播引发的纠纷案件。一已婚男子恋上女主播,斥巨资购买“钻石”为女主播打赏、转账124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该主播返还34万余元。 案件回顾:男子花百万打赏“网恋”主播,妻子起诉索还 周先生在网上直播平台认识了女主播黄某。2023年至2025年期间,周先生在直播平台购买1248万颗“钻石”(每颗“钻石”价值0.1元)在黄某直播间进行打赏。周先生的异常行为被妻子苏女士发现,他在被追问下还承认与黄某线下约见并存在亲密关系。 
苏女士以周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黄某、某直播平台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直播平台、黄某共同退款120余万元。 庭审中,女主播黄某表示,周先生的打赏行为基于平台直播表演内容,周先生与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并不构成直接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黄某还解释,作为平台签约主播,其实际收益仅为打赏金额的50%。 直播平台负责人辩称,周先生观看直播并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市第二人民法院查明,直播平台打赏规则为:消费者向直播平台购买“钻石”,用“钻石”购买虚拟道具打赏给主播,消费者购买“钻石”的价款,由直播平台与主播按照1:1比例分成。周先生在直播平台共消费124万余元,由直播平台和黄某各自收取62余万元,后黄某在两人交往过程中转回28万余元,另有2万余元的转账赠与,黄某实际获得款项约36万元。 法院判决:赠与财产行为无效,主播须退还34万余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通过在直播平台购买“钻石”,并将“钻石”打赏给网络主播的行为具有消费和赠与的双重特征。周先生在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属于视听消费,以虚拟道具产生的特效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直播平台的增值服务及特权,该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周先生与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直播平台履行了网络服务义务,双方属于有偿、双务合同关系,因此苏女士无权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消费款项。 同时,周先生向黄某打赏的款项,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未经苏女士同意,损害了苏女士的财产权,因此周先生向黄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另结合直播的形式、内容及时间,法院认定打赏款中的1万元为黄某的直播劳动所得,并酌情扣减两人交往期间的共同消费款5000元,余款34万余元应当向苏女士退还。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马世卿法官表示: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和社交体验,但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要尊重神圣的婚姻财产制度,保持网络消费的绝对理性,明晰每一笔支付背后的法律关系,是守护家庭财富、规避法律风险的必修课。法律保护合法财产权益,也绝不会为越权处分和非理性消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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