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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审结一起金融诈骗引发的索赔纠纷,市民李女士因被诈骗分子诱导刷卡,损失11.9万余元,起诉银行索赔8.3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轻信虚假刷单套路落入诈骗陷阱 李女士持有某银行信用卡,授信额度约3万元。案发期间,李女士被不法分子诱导下载陌生诈骗软件,并被拉入所谓“订单推广刷单群”。 群内诈骗人员逐步诱导李女士开通信用卡NFC功能,进行远程刷卡虚假消费。为规避银行交易风险核实,诈骗分子专门为其定制应对话术,指使李女士在接到银行核实电话时,谎称系本人线下实体店正常消费、自主交易。 在诈骗分子的全程操控和话术指导下,李女士未保持警惕,全程自行输入支付密码、自主完成刷卡操作,累计被骗金额达11.9万余元。察觉被骗后,李女士立即报警,但涉案资金未能追回。 随后,李女士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主张银行未履行风险提示、交易拦截义务,且未根据其申请冻结涉案收款账户,要求银行承担七成损失,赔偿8.3万余元。 法院审理: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资金交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诈骗分子指导其应对银行交易核实问询时,李女士本应警觉交易存在风险、及时终止转账操作,但其仍继续完成刷卡,由此产生的资金损失,自身存在过错。 案涉交易从银行端呈现为正常商户实体消费,银行无法仅凭交易外观识别出交易背后存在电信网络诈骗,亦难以知晓李女士系受诈骗分子操控进行操作。 银行的风险防控义务具有边界。银行依法负有面向全体客户的风险提示、交易风控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意味着对单一客户账户提供全天候、无死角的绝对保障义务。不能仅以发生资金损失结果,即推定银行未尽风控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无权直接申请银行冻结案外人收款账户,银行亦不享有依个人申请直接冻结他人银行卡的职权。李女士主张银行怠于履行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李女士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守住财产安全底线 承办法官马世卿表示,本案核心在于区分持卡人自主授权交易与银行卡被盗刷的法律边界。本案所有支付行为,均由持卡人本人主动操作、自主输入密码授权,属于典型的本人授权交易,与卡片被盗刷、信息被窃取的被动侵权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财产风险防控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每一位公民都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将个人轻信诈骗、违规操作引发的损失归责于金融机构,既不合理加重金融机构的履职负担,也会弱化自主识诈、防诈、拒诈的责任意识,不利于全社会反诈防骗体系的构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提高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抵制陌生人员诱导的远程刷卡、代操作、刷单返利等各类可疑交易,不随意开通陌生支付功能、不盲从他人话术指导,遇异常交易、陌生诱导第一时间核实求证、终止操作,切实守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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