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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立足“眼前”与“长远”的调解


2025-11-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百姓声音】

  人参定购合同签了,定金交了,前来采参的老谢和工人却被挡在园子外。参农老李称人参是其父母的,不仅要求涨价3万元,还只能采挖东边山沟的。老谢是老参商,一年到头就指着这个月收参赚钱呢。面对老李的要求,老谢又气又恼:如果就此作罢,6万元的定金会不会打水漂?自己为了起参(采挖人参)已经雇了工人、车辆,这部分费用谁承担?如果接受老李的条件,自觉又咽不下这口气!老谢手握定购合同,却不知该“何去何从”。

  吉林省通化县是国家“长白山人参”地理标志保护县。每年6月至8月,都会有大批参商到县内各参园“打点”(抽样采挖确定品相价格)订购人参,并于9月底10月初集中起参。从事人参收购生意十多年的老谢,没想到在今年“栽了跟头”。

  “老李,你不地道,当初说好了西边山沟12万元‘砸园子’(估堆一口价),你现在让我挖东边?那‘台棵’(参茎)明显没有西边粗,这不是欺负人吗?”

  “老谢,话可不能这么说,咱俩签合同也没写哪边山沟呀,我家参今年这么好,你也得让我挣点呀!”听着老李的话,老谢用力握着“四齿子”(挖参工具)的手指泛白。

  面对老李的“临时变卦”,一筹莫展的老谢于10月14日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及人工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姚博予第一时间赶到参园了解情况,看着长势喜人的园子参,他默默算了一笔账:人参采挖期也就20天,若不快速处理将会导致参货价值贬损,直接损害双方的利益;案件背后反映出当地参货交易“约定模糊”的共性问题,处理不当亦会影响后续人参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

  思虑一番后,“调解优先﹢源头治理”的办案思路在姚博予心里逐渐清晰。

  10月26日,伴着通化的第一场冬雪,调解在英额布人民法庭正式开始。姚博予没有急于讲解法条,而是首先向双方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建立健全市场诚信制度”的政策导向,明确了人参产业发展须以诚信交易为基础。

  随后,姚博予又结合合同条款与交易习惯拆解责任:“收取定金即代表认可交易核心条件,以‘所有权争议’‘行情变化’为由临期变卦,不符合市场诚信原则;合同未明确参货所在地、单价及所有权归属,也为履行合同埋下隐患,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看到二人态度有所缓和后,姚博予又拿出了一份规范合同样本,为二人讲解签订合同须注明参地四至、所有权证明、单价及违约条款,这样才能确保参农收益、参商权益、产业规范均得到保护。

  最终,老谢和老李放下分歧,达成和解协议:老李当场返还老谢定金6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2.2万元;老谢自愿撤诉。

  地方特色产业的规范交易,一头连着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一头连着地方产业未来的长远发展,如何从根本上规避此类矛盾?如何让从业者安心放心,让产业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人参”是吉林的一张亮丽名片,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涉参案件时,不仅要解开矛盾纠纷的“眼前结”,更要为“吉参”产业立下“长远规”。

  为此,通化法院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服务保障人参等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指导下,在当地人参交易市场设立“法官服务室”,邀请人参专家、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参与案件调解,并制作《涉参交易风险提示函》(含人参交易制式合同样本),组织法院干警到人参交易市场开展普法宣传。

  截至目前,该“法官服务室”已快速化解涉参买卖、加工纠纷8起,挽回损失50余万元,开展涉参法治宣讲2次,提供法律咨询38次,发放风险提示函200余份,努力实现市场商户、农户司法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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