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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通知


2012-03-01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粤高法〔2010〕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顺应新时期法院执行工作发展需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落实法律规定精神,有效地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创我省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省法院先后分两批在从化法院等23个基层法院开展主动执行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试点单位的情况普遍表明,通过开展主动执行,执行到位率有所提高,执行周期有所缩短,执行投诉有所下降,执行人员积极性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评价明显改善。当前,在全省推行主动执行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省法院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主动执行理念,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主动执行是省法院党组在全面思考执行工作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率先于全国提出的重要改革理念,是司法为民宗旨和能动司法理念在执行中的体现,是执行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新的改革思路。当前一些案件有财产而得不到执行,人民群众不满意,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法院执行不够主动有重要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推行主动执行制度,有利于减轻申请人讼累,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各级法院要从当前复杂多变的形势和司法工作实际出发,从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出发,从人民司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政治责任出发,增强推进这项改革的自觉性,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把主动执行作为解放思想、更新理念的一条主线,作为破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重要突破口;把全面推行主动执行、全程实行主动执行作为2010年执行改革的重中之重,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坚定的信心和坚强的意志,精心筹划,坚决推进。“一把手”要亲自部署,确保主动执行工作与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相互协调。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做法,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对主动执行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立、审、执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推行主动执行,涉及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工作环节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甚至关系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配合和衔接。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时,向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履行告知职责。审判庭应当在案件宣判时识别宣判的法律文书是否有可执行内容。有可执行内容的,应当在宣判时征询债权人意见。债权人同意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应当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的,由其依法申请执行。债权人签名确认的,由审判庭跟踪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以及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是否履行债务。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的,由第一审法院审判庭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债权人已经向审判庭提交债务人财产线索或者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审判庭移送材料后,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案件经过二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庭负责审查和确认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卷宗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并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庭,第一审法院审判庭负责接受二审卷宗、跟踪履行情况及移送立案执行。案件经过再审改判的,根据再审法院是第一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的不同,分别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因此,必须加强对主动执行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改革工作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各级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推行改革中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理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与改革要求的关系
   推行主动执行改革没有先例可循。23个法院试点工作表明,推行主动执行改革,还要注重研究和妥善解决一些难点问题。一是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主动履行职责的关系问题。在操作程序设计中,必须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债权人不同意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可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主动执行的,必须有债权人的特别授权。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一并邮寄送达《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邮寄送达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人民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二是正确界定主动执行改革的案件适用范围。根据试点经验,主动启动执行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包括我省一审、二审和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的执行。三是正确处理主动执行改革中遇到的案件管辖问题。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属同一人民法院的,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是否同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立案后,债权人又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执行工作中全程实行主动执行
   主动执行是统领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全新理念,这一理念不仅要体现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上,而且要体现在执行工作的其他各个环节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还要主动穷尽一切手段调查和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主动寻找最适合于该案的执行方式;主动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进行调解;主动对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适用限制出境、公开曝光、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等执行措施;主动对恶意逃债的老赖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难以执行的案件提交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或者采取执行联动措施;主动将拒不履行债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党员干部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对特困申请人进行救助,以主动的工作姿态扭转被动的工作局面。
   五、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和规范主动执行工作
   省法院正在针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根据全程实行主动执行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对《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指导。各中院也可以就如何深入贯彻主动执行理念的问题,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和操作意见,或者选择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重点调研,出台具体举措,制定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经验、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法院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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