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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2012-03-01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2010年6月1日,粤高法〔2010〕333号)

 

   为明确职责、保障主动执行制度的顺利实施,确立主动执行工作的管理流程,根据《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立案庭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应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文书同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告知当事人主动执行制度的情况,征询其是否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由诉讼代理人代为签署《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的,应当取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应在一审开庭前提交审理该案的审判庭;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第二条  审判庭对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向当事人同时送达《执行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当事人信息核对表》,要求当事人将送达回证及填写好的上述文书当场交回本院。

   以邮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审判庭应当同时将《当事人信息核对表》、《执行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将送达回证及填写好的上述文书一并寄回本院。

   第三条  案件经本院一审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未上诉的,由本院审判庭审查该裁判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以及负责跟踪裁判文书生效及履行情况。

   经确认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且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未自觉履行债务的,审判庭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当事人基本情况表》、《主动执行移送书》以及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核对表》、《执行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并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

   第四条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审判庭应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卷材料后审查二审裁判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以及跟踪裁判文书生效及履行情况。在确定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且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未自觉履行债务后,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院一审生效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未上诉的,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当事人提出上诉,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或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作出裁判的,按照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立案庭应在收到审判庭移送的执行立案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动执行案件立案工作,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排案,并通知执行局承办法官和跟案书记员签收相关卷宗和材料。

   第七条  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即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立即对债务人的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积极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八条  对于在立案、审判阶段已经控制了债务人财产的案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或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尽快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兑现债权,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间内执结。

   第九条  本规程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在本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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