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我省法院主动执行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2008年底,郑鄂院长在全国首先提出主动执行改革构想,2010年1月开始全省法院全面实施这项改革。主动执行制度改革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被动情况,在裁判生效后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并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强化主动性,通盘考虑执行效果、积极行使执行职权、主动推进执行进程,快速兑现债权,全力化解矛盾。主动执行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2010年被省政法委评为“2010年广东政法工作十大亮点”。
2011年,我省法院主动执行制度改革又取得了重大突破。2011年7月11日至13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共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的第六部分,明确规定了要“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廉洁公正的司法制度。全面推进量型规范化和主动执行改革,加大积案清理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其中,我省法院在全国首创的主动执行改革第一次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重要手段写入省委省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法院开展主动执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法院开展主动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主动执行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幸福广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动执行工作的这一重大突破,被评为省法院2011年度十件大事之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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