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法院,本院立案一庭:
为进一步健全立案与多元解纷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期限,现将《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反映。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立案与多元解纷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立案组移案】 立案工作人员应在诉前调解案件完成立案登记手续后2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调解组。移送前应当先完成以下工作: (一)整理好纸质案卷,相关材料要齐全; (二)制作案件移送登记表; (三)通知调解组工作人员收取诉前调解案件。 第二条 【调解组分案】 调解工作人员签收纸质案卷后,按照分案规则进行以下操作: (一)调解工作人员要在收案后次日通知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对接人收案; (二)将案件在系统中直接分配或一级分配给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对接人; (三)移案时要出具每件案件的委派调解函和案件记录流程表; (四)系统分配和纸质案卷分案要同步进行。 第三条 【调解员收案】 调解员接到收案通知后2日内到调解办公室签收纸质案卷,并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签收案卷。 第四条 【无法联系当事人退案】 调解员开展调解,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当事人的,2日内将案件提交指导法官审核。 经核情况属实的,指导法官同意作退案处理。 第五条 【调解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30日内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且纠纷仍有调解可能的,调解员应要求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需办理延长手续的,调解员应将延期申请书上传至“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第六条 【延期调解的审批】 指导法官负责审核批准调解期限的延长申请。 调解期限只能延长两次,且延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0天。 第七条 【调解期限的中止】 调解员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收案后,对需要开展诉前鉴定的,应及时指引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及中止调解期限的申请。 调解员要将上述申请书上传至“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第八条 【中止调解的审批】 指导法官应在2日内审核是否同意中止调解的期限。 第九条 【诉前鉴定】 调解员制作诉前鉴定日志,依照鉴定工作流程,完成摇珠后2日内将鉴定材料等整理好,并提交指导法官审批。 第十条 【诉前鉴定的审批】 指导法官应在2日内审核诉前鉴定材料,并作出处理意见。 (一)准予诉前鉴定的,指导法官将相关材料移送书记员。书记员2日内完成复核,并将材料移交鉴定组,由鉴定组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二)因材料不足而不准予诉前鉴定的,指导法官应及时告知调解员和当事人加以补充。待补充完整后,再尽快提交审批。 书记员负责做好诉前鉴定流程的记录台账。 第十一条 【诉前鉴定报告】 书记员收到鉴定组移交的诉前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转交给调解员。 调解员签收诉前鉴定报告后,应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完成质证。 第十二条 【调解不成退案】 (一)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而需退立正式案号的,调解员应在2日内记录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并整理好案卷,提交指导法官审批。 (二)因当事人拒绝调解而需退立正式案号的,调解员应在2日内记录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况及原因,并整理好案卷,提交指导法官审批。 调解不成而需退立正式案号的案件,调解员要填写退案情况登记表。 退案后2日内,调解员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调解成功结案】 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在2日内将案件提交指导法官审批。 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撤诉的,调解员应装订好纸质案卷,于收到撤诉材料后2日内提交指导法官审批。 第十四条 【司法确认的审查】 指导法官负责审查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书记员将案件移送立案组立“民特”案号; (二)立案后,书记员将案件移交承办法官撰写裁定书; (三)书记员负责校对裁定书的文稿,无误后付印; (四)调解员负责送达司法确认的裁定书; (五)送达完成后,调解员及时移案给书记员; (六)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纸质案卷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五条 【不同意司法确认的处理】 (一)指导法官应及时告知调解员司法确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解员应在5日内予以修正,并重新提交审批。 (三)指导法官最终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调解工作人员。 (四)调解工作人员收案后2日内,应将已齐全的案卷材料,连同调解员的退案登记表和台账一并移送立案组立正式案号。 第十六条 【调解成功申请撤诉】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撤诉的,指导法官应在2日内完成审批。 (一)同意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调解工作人员负责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并填写撤诉登记表及制作台账。 调解工作人员应在2个月内将纸质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并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归档。 (二)不同意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指导法官将案件退回调解员补充完善材料。调解员应在5日内重新提交审批。 撤诉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法官最终不同意撤诉申请的,调解工作人员应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组立正式案号。 第十七条 【审批退案】 指导法官收到调解员提交的退案材料后应在2日内完成审批。 (一)同意退案的,调解工作人员应在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立案组。 (二)不同意退案的,指导法官应明确提出缺少材料或仍有调解可能的意见。调解工作人员按审批意见退回调解员补充材料或继续调解。 第十八条 【案卷流转的方式】 立案与诉前调解之间各个环节的纸质案卷流转都必须应用案卷流转系统,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办理接收移交手续,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九条 【对期间的说明】 本规则中的“日”是指工作日。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二十条 【解释与施行】本规则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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