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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容缺收件制度


2021-06-03  【收藏本文

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容缺收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制度的相关要求,切实减轻群众诉讼负累,特制定本制度。

一、容缺收件制度是指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仅是缺少个别非关键性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以及补正期限,并予以先行收件。

二、关键性材料是指:

1.起诉状、申请书等材料尚未正确、规范填写的;

2.判断是否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材料;

3.判断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材料;

4.判断起诉人、申请人或被起诉人、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的材料;

5.判断代理人是否有明确授权实施代理行为的材料;

6.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审查受理的关键性材料。

如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系关键性材料的,则不适用容缺收件制度,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在当事人补正后再行向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审查。

三、容缺收件时应当为当事人签收材料清单,清单上需明确记载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清单上需有提交人和接收人的签名或盖章,并签具提交以及接收日期。

四、容缺收件时应当明确向当事人告知逾期不能补正材料的不利后果。

收件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立案文书;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按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处理。


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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