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2018)粤20民终7521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时间:2018年12月20日10:30 地点:本院第十六法庭 合议庭成员:钟平春、卢俊辉、王小红 书记员:杨绮琪 上诉人:邓绪超、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邓建明 案情概述: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二建公司)将其承建的华发生态庄园五期二标段工程中的混泥土工程分包给邓建明,邓建明未领取相关营业执照,邓绪超于2017年3月18日由邓建明雇请入职,双方并无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21日12时左右,邓绪超在工地青溪布料机时被压伤右足。事故发生后,邓绪超被送中山市沙溪镇隆都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中山市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3天.经中山市中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内髁撕脱性骨折;2.右胫骨近端骨折;3.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4.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5.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2017年7月11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邓绪超于2017年4月21日12时左右在华发生态庄园五期二标段工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12月2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绪超为九级伤残。2018年3月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邓绪超的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2018年4月2日,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邓绪超工资4898元向邓绪超计发9个月共44082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邓绪超主张其于任职水泥工,而电白二建公司称邓绪超任职杂工,但双方未对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邓绪超主张其月工资10000元,且邓建明已对其发放10000元工资,邓建明对此予以确认,但并无相关证据提交佐证。而电白二建公司称邓绪超工资按100元/天计算,有工作就上班,没有工作就无须上班。 邓绪超于2018年6月28日诉至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电白二建公司向邓绪超支付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3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差额459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该会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1530号仲裁裁决:一、电白二建公司须支付邓轩超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3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3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84元,以上合计72252元,扣除邓绪超同意返还的医疗费11794.64元,实际支付金额60457.36元;二、驳回邓绪超的其余仲裁请求。邓绪超不服该裁决而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粤2071民初130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邓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邓绪超护理费3380元、交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388元,合计72252元,扣除邓绪超同意返还的医疗费11794.64元,实际支付金额60457.36元;二、驳回原告邓绪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邓绪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判决,改判电白二建公司支付邓绪超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10000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918元(10000元/月×9个月-440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10000元/月×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100000元/月×2个月);2.维持关于交通费、护理费及扣除邓绪超同意返还医药费11794.64元的判决。 电白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电白二建公司仅需向邓绪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26885.36元,其中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3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2500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2500元/月×8个月),扣除邓绪超同意返还的医药费11794.64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直播地址: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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