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当天,中山中院对一起涉及罹患精神疾病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保护该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献礼倡导“平等、公正、和平、发展”的妇女节。
案情简介 葵嫂(化名)是中山某镇街某村的农村妇女,因产后抑郁罹患精神疾病后失踪,并于2000年11月24日被注销户口。2020年3月24日,葵嫂被寻回并迁入原村户籍。在葵嫂失踪期间,其家庭所在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权固化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因当时葵嫂户籍不在册,未给其配置股权。 2020年7月30日,葵嫂的成年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以葵嫂的名义向所在某镇街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纠正拒绝为葵嫂配置股权的村集体决定。因该镇街办事处没有支持葵嫂的请求,葵嫂遂以该镇街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支持其股权配置及股权权益分配请求。官司一直二审来到中山中院审理。 
法院审理 中山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农村妇女的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治管理集体资产的同时,亦具有保障本村村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义务。合议庭在厘清上述法律关系后,一致认为像葵嫂这样罹患精神疾病、且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村民,在失踪寻回后,其家庭履行了承包经营义务,葵嫂作为家庭成员即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经济收益。由此判决撤销前述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该镇街办事处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支持葵嫂的请求。 
本案审判长、行政庭庭长陈薇表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广东省采取先行政处理再行政诉讼的纠纷处理模式,这是省高级法院与省妇联在“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确定的纠纷处理模式,旨在通过行政监督与司法合力,以法治形式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制度化保障农村妇女的基本权益。本案是我院履行行政审判司法监督职责,依法保障无独立生活能力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发展权益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力量、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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