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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中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2-05-24  【收藏本文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等方面,获《南方日报》《中山日报》等媒体聚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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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劳动者诉求不予支持

  2020年5月,车某某入职某公司当生鲜货品整理工。7个月后,他以公司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诉求该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同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该公司回应道,车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肯签合同,还曾经和多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的“职业碰瓷”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显然车某某是利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获得二倍工资差额之规定,不正当地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牟取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利益,这有违立法初衷,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对车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劳动者履行职务时被诈骗,无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小梁是中山某科技公司新入职的出纳员。2020年9月1日上午,公司“新人”小梁上班时接听办公室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并说道:“贵公司的银行账户需要年检,麻烦添加QQ提供相关资料。”小梁遂用办公电脑里上一任出纳使用的工作QQ号添加了对方。几分钟后,使用公司老板名字的QQ用户询问小梁,是否有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公司账户年检事宜,并称有个重要项目急需支付预付款45万元,要求马上操作、手续后补。在一系列催促下,小梁在总监的电脑上对外汇款45万元,事后发现被诈骗,并马上报警。几天后,公司开除了小梁,并要求小梁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利息。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梁是在对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关系不太熟悉的情况下被诈骗的,在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已对小梁进行相应培训的情形下,公司应当承担有关用人方面的经营风险。小梁被诈骗时,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即可以单独实施对外支付大额款项的过程,也可以证明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此外,小梁在整个过程中用的电脑和QQ号都是公司自带,并非自行无故添加,操作上也已尽到相应的基本注意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最终,该公司的诉求被驳回。

  近年来,随着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因劳动者履行职务时被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在对劳动者过错程度的认定上从严限制,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理念。同时,本案还通过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加强员工培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义务的厘定,引导用人单位加强抵御各种经营风险能力,对促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员工之间冲突被认定工伤,公司以违纪开除属违法

  2019年9月5日凌晨3点多,胡某在某公司上夜班时因使用保留品笼车一事和同事杨某发生冲突,两人均有动手,期间胡某被杨某打伤。之后,公司以胡某参与打架违反《就业守则》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自觉委屈的胡某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2020年4月,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于上述冲突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胡某动手行为的违法性作出了否定性评价,难以认定胡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有害行为。某公司在涉案冲突发生后管理过于苛刻,轻率地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且在工伤认定做出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欠缺合理性。所以,某公司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违法解除关系,公司须向胡某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针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应慎重做出,处罚必须具有合理性。


  案例四:企业员工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叶女士在某速运公司任职热线客服,2019年12月22日,叶女士在处理客户投诉时遭到客户多次辱骂她已过世的妈妈。情绪被激起的叶女士以“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那你就要先死”等语句回应。之后,公司以叶女士服务态度恶劣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叶女士在与客户通话中确实存在不当用语,但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某速运公司单凭这一点就要辞退叶女士这一行为缺乏合理性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某速运公司被判支付叶女士赔偿金307840元。

  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亦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速运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待遇甚至停职调岗等方式对叶女士犯下的过错进行处理,但却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这种不够正当、合理的做法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该公司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受劳动法保护

  “保底12000元,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看到某信息服务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招聘信息后,心动的王师傅立即跑去应聘,成功当上了该公司的一名滴滴司机。分公司提供网约车辆给王师傅工作使用,并协助他注册了相关网约车平台账户。

  “每天的车费必须跑到300元才有提成,每月200元的房补没有了……”入职不久后,公司开始无故拖欠王师傅的工资、维保费和停车费,还变动了相关的提成方案。2020年4月10日晚,该公司无故拖走车辆,并拒绝偿还王师傅入职时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铁了心维权的王师傅将公司诉至法院,而公司却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租车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师傅不仅与该公司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接受该公司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所以该公司与王师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王师傅退还保证金10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49元等费用合计36504.92元。

  在新就业形态下,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法保护。


  案例六:普通劳动者与企业高管人格应平等保护

  某公司在疫情期间经批准复工,保安梁叔负责给进厂人员测量体温。2020年3月1日,梁叔在值班时测量到一名公司高管的体温为37.2℃。按公司防疫规定,梁叔让这名高管在厂外等待。该名高管随即指责梁叔讲话态度不够客气,继而引发双方口角。当日,某公司以梁叔与高管发生冲突过程中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为由辞退了他。梁叔解释道,特殊时期,该高管体温偏高,暂不给他入厂是尽职尽责的正常举措,并非态度不好。反而是该名高管,一直在辱骂、训斥梁叔。

  市第二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并结合两人对话的情境,认为梁叔与案涉高管产生争执的根本原因在于该高管不配合防疫管理,而梁叔的行为和态度并无不当。因此某公司以梁叔工作态度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应向梁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是一名普通的保安,而涉及的对方则是公司高管。虽然双方的职位悬殊,但两者都是民事主体,人格生而平等,在一方履行职责时,另一方应听从指挥安排。该案的处理彰显法院切实保护一般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劳动者不及时起诉或导致赔偿权利丧失

  梁师傅在2019年9月入职某家具公司,而某家具公司没有为他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9年12月19日,梁师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

  2020年8月10日,梁师傅申请仲裁请求某家具公司赔偿工伤保险,仲裁裁决某家具公司需赔偿近10万元工伤待遇。期间,法院曾提示梁师傅需在收到裁定书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0日,梁师傅收到了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但他却没有按时起诉。将近一个月后,梁师傅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师傅在前一个仲裁裁决及后续程序中相关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和救济,他因自身过错怠于行使权利、未在指定期间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再次就同一请求申请仲裁确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这一案件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赋予的权利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案例八:用人单位不能因员工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解除劳动关系

  侯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入职某公司,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某公司安排侯某某放假,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376元。2020年5月开始,侯某某在案外人公司上班。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以侯某某在轮岗排休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某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要求侯某某马上予以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2日,侯某某回到某公司上班,但某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侯某某工作。侯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认定视为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某放假时间近半年,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侯某某发放工资,某公司还存在拖欠放假期间工资(2020年4月的工资至7月23日才支付)的情形,可见某公司的安排对侯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按照之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在此情况下侯某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上班,系侯某某在特殊时期为自主救济的行为,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亦不会对侯某某完成某公司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某与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于放假期满后回某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应向侯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通过明确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界限,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当下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本案的处理同时对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劳资双方共克时艰的国家政策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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