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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提前发车被调岗辞职后起诉索赔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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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09 第 7357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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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终点站末班车提前了7 分钟发车,小榄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朱师傅违反了公司制度,后被调到公交车队维修车间当驾驶员。朱师傅不同意调岗,后于2014年2月22日提出辞职。随后,他先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索赔2.4 万元补偿金和5万元医疗费,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公交公司调动朱师傅的岗位是否合理?朱师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公交司机提前7分钟发车,因违规受处罚 朱师傅是广西平南人,从2008年开始入职小榄公汽公司任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小榄公汽公司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朱师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朱师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果朱师傅违反劳动纪律,小榄公汽公司可依据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在公交司机的岗位上,朱师傅一干就是6年,最后一份合同到2015年11月6日到期。2014年1月8日,朱师傅驾驶521路公交车在终点站 (小榄工业区站)末班车提前7分钟发班,这一行为随后被公司发现。 按照公司规定,公交司机不得借故提前或延迟发班,否则要停工学习并减发安全文明服务奖。小榄公汽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对朱师傅作减发安全文明服务奖20分(300元)并停工学习7天处理。2014年1月27日至2月20日期间,朱师傅停工参加学习培训7天。学习期间,朱师傅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作出了书面检讨,承认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将其调任维修车间司机,是否属违法调岗? 2014年2月20日,小榄公汽公司书面通知朱师傅从第二天开始到公交车队维修车间当驾驶员,并在该车间考勤。朱师傅不同意调岗安排,随后就没再回公司上班。2014年2月22日,朱师傅向小榄公汽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4年2月28日,小榄公汽公司在同时知会当地工会部门的前提下,以朱师傅 “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累计达到15天”为由,对他作自动离职处理。朱师傅在3月5日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2.4万元及医疗费5万元。申请被驳回后,他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4万元离职赔偿金。 朱师傅称,他入职时与小榄公汽公司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公共汽车驾驶员,而调岗后是维修车间驾驶员。“公共汽车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星期六、日也要上班,工资为4000-5000多元;维修车间驾驶员工作时间为8小时,星期六、日不用上班,工资为2500元左右。”朱师傅认为,调岗前后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考勤形式、工资待遇有明显不同,属于违法调岗。 ■法院认定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终审驳回司机诉求 朱师傅是主动离职还是被 “炒鱿鱼”?他是否有权索取离职补偿金?法院认为,从公司收到朱师傅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一刻开始,小榄公汽公司和朱师傅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了。这属于劳动者自动离职,朱师傅是向小榄公汽公司提出辞职,导致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榄公汽公司调整朱师傅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公交车驾驶员从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都远高于维修车间驾驶员,根据朱师傅所说的调整工作岗位前后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数额,法院经折算认定,朱师傅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相当。此外,小榄公汽公司将朱师傅从公交车驾驶员调整为维修车间驾驶员,也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是合法合理的。 所以,朱师傅以违法调岗为由向小榄公汽公司提出辞职,他的辞职原因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市第二法院在2014年底一审驳回了朱师傅的诉讼请求。朱师傅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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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漫画/蔡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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