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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经理当模特拍广告离职后起诉索赔5万损失费


2014-12-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30 第 728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广告公司员工的照片被用在移动运营商的广告中,运营商和广告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去年年底,从我市一家广告公司离职半年的客户经理把公司和移动运营商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广告公司使用员工肖像前,是否经得员工同意?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员工的诉求。
  ■广告公司员工照片上了广告
  31岁的王女士曾是我市一家广告公司的客户经理。去年3月,该广告公司和一家移动运营商签订2013年度广告设计代理服务合同。这份服务合同约定了具体费用,包括服务每月51500元的固定费用以及杂费,杂费包括代理外项目费用、拍摄、租图和模特费用、监控服务费等。杂费是按实结算,广告公司向运营商上报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关发票。
  当时,王女士是跟进移动运营商设计代理项目组的成员之一。2013年5月上旬,项目组接到移动运营商主题为“3G 产品”系列组稿的设计任务。广告公司共提供了三款组稿稿件供运营商备选,其中包括一款有真人图片的稿件。
  移动运营商表示,该款有人物图片的广告稿须再修改,并要求广告公司安排模特按原稿件里的人物动态重新拍摄。一个月后,广告公司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模特。王女士经对方反复劝说与催稿之下,最终找到设计组组长为其拍了一组照片。经过后期处理,王女士的照片出现在中山公交车的户外车身和报纸广告上。
  ■员工离职后起诉索赔5万元
  2013年7月31日,王女士辞职。半年后,她将移动运营商和广告公司一同告上市第一法院。王女士认为,两被告未经她的同意,将她的肖像制作成广告图片,投放到户外用作商业用途,造成她精神上极大伤害。王女士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5万元损失。
  “移动运营商与广告公司存在商业合同,而请模特拍摄广告就应该支付费用,但移动运营商、广告公司从没有向我支付任何费用。”王女士说,广告公司曾欺骗她会按模特价格支付相应费用,她才同意拍照的。此外,她并没有明确同意或者允许移动运营商具体如何使用。
  “该广告的使用周期仅为一个月,发布范围也仅限于中山市。而且,广告宣传内容是宣传移动科技的正面信息,王女士的肖像在广告中所占比例很小,即使熟悉王女士的人也难以认出她本人。”移动运营商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答辩说。
  广告公司则称,从广告的拍摄过程可知,工程单上有王女士的签名,其他员工也能证明王女士参与了广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王女士所称的迫于压力、被欺骗拍照的说法没有依据。
  ■终审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侵权
  移动运营商、广告公司使用王女士肖像是否经得其同意,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有其他员工证明,王女士确实参与了整个广告构思、设计、制作等环节,并亲自担任模特拍摄照片供广告设计之用。因此,王女士作为从事广告设计的专业人士,而且是涉案广告制作的负责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肖像用于广告设计这一事实,并清楚自己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的后果。
  而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曾对移动运营商、广告公司使用自己的肖像提出过任何异议,法院认定王女士当时是同意移动运营商、广告公司合理使用她的肖像的。王女士所称的广告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要求她担任广告模特,拍摄涉案照片,但没有提供证据。
  市第一法院驳回王女士诉求后,她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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