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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致两死车主帮忙毁证据


2014-12-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2-24 第 728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闹市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后,驾驶人江某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和车主谢某一同逃逸。谢某当天还把车辆开到修理厂,谎称是被台风刮断的树木压坏,从而毁灭事故证据。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8 月石岐区华光路。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驾驶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车主谢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获刑2年3个月。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事故致两人身亡,肇事车辆逃逸
  2013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江某驾车搭载谢某等人沿石岐区华光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车辆途经华光路41号对开路口时没有减速,右侧路口驶出一辆电动车,两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当场身亡,电动车乘客林某经送院后也被证实不治。
  交警在现场并没有发现肇事车辆。事故发生后,江某驾车逃逸至中恳商场附近下车,后由车主谢某将车开到了广东鹤山藏匿。当日下午,谢某谎称车子是被台风挂倒的树压坏了,让他人把车开到了修理厂更换了前挡风玻璃。
  经交警勘查认定,涉案客车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而且违规载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乘客林某无责。
  ■肇事司机获刑3年,车主毁灭证据获刑2年3个月
  2013年8月和10月,江某、谢某相继投案自首。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亲属向死者刘某的近亲属、林某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费各15000元。今年4月,江某的近亲属分别赔偿刘某和林某的近亲属各10万元,取得两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市一法院认为,江某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3年,谢某获刑2年3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车主谢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市中院认为,谢某作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场,驾驶人肇事后他没有报警救人,反而为逃避责任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将肇事车辆进行维修,主观恶性较大。近日,市中院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卢静仪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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