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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污水倒灌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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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17 第 718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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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访亲一个多月,回来后发现房子被污水浸泡臭气熏天。家住南朗镇岭南路一小区的业主黎先生接到女儿电话后,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也承认房屋被浸泡是污水倒灌所致,但他们认为事后已经及时清理,更换管道,已经尽了履行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始作俑者”是楼上住户,黎先生应找楼上住户赔偿。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物业公司被判担责50%,需赔偿黎先生1.4万元损失。 ■公共污水管道倒灌浸泡房屋 黎先生买了南朗镇岭南路一处小区住宅,2010年5月入伙。由于黎先生并不是经常性居住于该处,房子平时由住在隔壁的黎先生女儿小黎负责照看打理。 2012年11月,小黎外出访亲。一个多月后,小黎回到家发现父亲的房屋被污水浸泡,臭气熏天。她马上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打开了排污阀门排清污水,然后重新更换了堵塞管道。物业公司称,他们提出帮助清理涉案房屋内积水,但遭到黎先生拒绝。 黎先生认为,他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每12个月清疏排水系统一次。因此,该次的意外是物业公司没有尽责导致的。他向物业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在去年1月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财产损失2.5万余元及相应的房屋空置费。 ■物业未尽维护义务需担60%责 物业公司在庭上辩称,他们接到黎先生家人通知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并更换了管道,已经履行了服务合同里规定的义务。 此外,黎先生和其他8户业主共用排污管道,因楼上住户使用排污管道不当造成的堵塞。物业公司提供了定期巡查记录,以证实他们已定期对小区内排水管道进行巡查,检查情况正常,没有堵塞的现象。 法院认为,公共排污管道阀门在架空负一层,只有物业公司才能对管道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司辩称是其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堵塞,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且即使是其他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物业公司对有关业主侵害小区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制止和纠正的义务。 因此,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们对公共管道进行了日常维修和养护,应认定为存在服务瑕疵,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因此需承担60%的责任。 ■业主拒排污水,物业可免责10% 那么,黎先生家里的具体损失又该如何来认定呢?物业公司对此提交了一组照片称,他们在2012年12月16日拍的照片显示,屋子受到水浸的物品较少,但从2013年4月17日照片来看,无论是墙面、天花,还是家具,表面发霉现象严重。物业公司认为,黎先生拒绝排清污水紧闭窗门导致了损失扩大。 法院认为,该房屋无人居住,结合广东“回南天”的季节特性,黎先生紧闭窗门的行为并无不妥。但黎先生拒绝及时清理污水未对房屋进行简单清扫,导致损失25241.24元。法院采信这一数字,结合责任比例,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12621元,并支付2000元房屋空置费。 物业公司收到判决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该案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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