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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行贿人不构成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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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02 第 716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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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集体土地却不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为续约便向村民小组长行贿5万元。行贿人罗某良这一如意算盘并没有打响。五桂山田心经联社原村民小组长毛某受贿后并没开会召集村民同意续约,罗某良便向相关部门举报毛某,他本人随后也被抓获。罗某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表现?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罗某良被判犯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获刑4年半并被处罚金3万元。 ■男子行贿后未达目的,举报受贿者 罗某良45岁,是中山本地人。2008年3月25日、4月1日,罗某良及其合伙人李某忠、何某富(均另案处理)与五桂山办事处桂南村田心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农村山地土地使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几人承包了土地后,却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012年8月7日,罗某良找到时任田心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长的毛某 (另案处理),并向毛某行贿5万元。罗某良欲利用毛某担任的职务便利,召开村民会议以同意之前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2012年8月27日,罗某良见毛某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于是向信访部门举报。一个月后,罗某良被警方抓获。 市第一法院认为,罗某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今年6月12日,法院一审判罗某良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罗某良还因犯诈骗罪,两罪并罚一审获刑4年半,并被处3万元罚金。罗某良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贿人检举揭发是否构成立功表现? 罗某良及其辩护律师上诉称,他是遭到毛某索贿后才行贿的,由于罗某良的检举揭发行为侦破了毛某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法院量刑时应予考虑。 市中级法院查明,证人证言和罗某良提供的他和毛某约谈时的对话录音等证据均证实,是罗某良主动找毛某提出愿意给毛好处费、茶水费,要求毛某协助使涉案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毛某的供述也证实,罗某良多次主动提出给他钱以解决合同问题。因此,罗某良并非被索贿后行贿。 那么,罗某良检举揭发毛某受贿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这起案中,罗某良先向毛某行贿,再到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毛的受贿行为。因此,罗某良与毛某属于对合犯,其犯罪行为的结合比共同犯罪更为紧密。对合犯的一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揭发”另一方的犯罪行为,这与共同犯罪供述同案犯的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罗某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 ■收13 万元帮“捞人”,称死刑犯“很快会出来” 罗某良还被判犯诈骗罪。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周某(另案处理)接受张某及其家人的请托,答应为张某在看守所被关押的儿子脱罪。周某收取了19.96万元后,向罗某良支付13万元,委托帮忙办理该事。 期间,罗某良曾向张某的家人表示“没事,放心,很快会出来”,且在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后,仍谎称“什么事都办好了”,并继续向周某索要钱财,周某进而以走关系为名继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破案后,罗某良收取的13万元赃款未能缴回,周某已退还被害人19万余元。 罗某良上诉称没有诈骗被害人财物,仅收受了周某9万元石材厂的投资款。市中级法院审查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后驳回了罗某良的上诉。最终,罗某良因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并罚被判刑4年半,并被处3万元罚金,对于13万元违法所得,法院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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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漫画/解元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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