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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原负责人受贿11.3万获刑10年


2014-08-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6 第 716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市住建局安监站原负责人陈某奎受贿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今年5月27日,陈某奎受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对大多数指控予以否认,只承认收过2000元利市钱 (详见本报2014年5月28日A8版)。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已在8月15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某奎因受贿11.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受贿款项被追缴,并被处没收10万元财产。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受贿11.3 万一审获刑10年,他提起上诉
  陈某奎今年57岁,是广东徐闻县人。2006年8月至2014年,陈某奎在担任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以下简称安监站)站长、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负责该站全面工作以及其他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中山市内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商出租塔吊的报装、审批、批准验收和建筑承包商施工工地的施工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非法收受张某、袁某、黄某、苏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1.3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今年2月28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陈某奎的相关受贿线索后,传唤陈某奎了解情况,但陈某奎因身体情况被侦查机关送至医院诊疗。今年3月24日,检察机关对陈某奎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次日,陈某奎家属将10万元交至检察机关暂时扣留(或冻结)账户。
  今年5月27日开庭审理期间,由于陈某奎和他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出的每一项指控基本予以否认,庭审从9时30分一直开到了近13时。市第一法院在7月22日对陈某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他被判受贿11.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受贿款项被追缴,并被处没收10万元财产。
  陈某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时,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陈某奎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在其病重期间实施诱供所得,应予排除。陈某奎和他的辩护律师请求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
  ■侦查机关不存在诱供,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查明,涉案的证人证言既有相关公司企业行贿者、员工的证言,还有中间人及安监站工作人员的证言,结合相关书证,足以证实陈某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此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原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而作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那么,检察机关在陈某奎一案中是否存在诱供?
  市中级法院查明,陈某奎的供述明确提到,他在接受问话期间,身体因经过治疗感觉较好,神智清晰,可以进行问话,而且侦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不让吃饭等其他不正当行为。检察机关提供的审讯录像也能印证侦查人员并没有刑讯逼供陈某奎。
  8月15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奎及其辩护律师所提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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