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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人争吵打斗儿子持刀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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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30 第 713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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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黄圃镇的吴某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他见父亲与他人争吵并动手后,不是上前劝架,而是从厨房拿出菜刀将对方砍伤。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吴某虽然随后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但还是因致人轻伤终审被判1年有期徒刑。 2013年10月23日晚9时许,27岁的吴某看到父亲因琐事与梁某打斗,便从屋内拿出菜刀朝梁某砍去,致梁某脸部受伤。吴某自知一时冲动犯了错,就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为轻伤,吴父的损伤未达轻伤。 2014年3月26日,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他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吴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方与我父亲打斗,对引发本案有过错;我有自首情节,原判对我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吴某提出这样的辩解。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与吴某的父亲因琐事争执扭打,但没有证据证实吴某的父亲因此受伤,因此梁某的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由于一审已认定吴某有自首情节并对他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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