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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合同房子被卖他人


2014-07-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24 第 712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庭审现场

  “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合理”,昨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一房两卖”案的审理落下帷幕,案经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最后判令开发商除偿还购房款外,还需赔偿购房者陈先生损失10.93万元,在得知判决结果,陈先生的代理律师作出上述表述。
  此前,作为一名教师的陈先生,在法庭上对法官诉苦说,如果官司我没有打赢,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学生我是没办法教了,因为作为守合同诚信一方吃亏,而不守合同不诚信的开发商却得到实惠,这不是要教坏学生吗?
  ●开发商拖延办证告购房者败诉后“一房两卖”
  原来事情发生在2007年8月3日,陈先生夫妇在火炬开发区江陵路某花园看中一处124平方米的房产,总房价36万余元。陈先生夫妇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支付首期房款10.93万元,余下购房款25万余元通过银行按揭支付。
  陈先生夫妇支付三成首付10.93万元一个多月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2007年9月27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008年9月17日,开发商向陈先生夫妇发函催促,由于陈先生夫妇购买的房产属于第二套住房,现因金融政策规定应交付四成首期款,才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开发商要求陈先生夫妇在7天内补交3.6万元,否则开发商将追究违约责任。陈先生夫妇短时间筹不到数万元,购房一事因此拖延。
  2009年2月24日,开发商再次向陈先生夫妇发函,称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化,他们无须再补交一成楼款,即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陈先生夫妇务必在10天内到楼盘售楼部合同室签署及提供按揭所需文件,缴交有关费用。
  然而,陈先生夫妇收件后马上与开发商联系,开发商却以各种借口拖延。一个多月后,陈先生夫妇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陈先生夫妇逾期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逾期付款。开发商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并索赔1.8万违约金。法院一审驳回了开发商所有诉求。
  2010年4月,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直接把99300元购房款汇到了陈先生夫妇的银行账户中,剩余1万元待收回购房发票、收据等后归还。2011年6月,另一买家周先生以47万余元购买了涉案房产,并拿到了产权证。
  ●购房者获判购房款及2.5万经济损失,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陈先生夫妇在2012年把开发商告上法庭,除要求偿还全部购房款外,还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10.93万元。市第一法院认为,陈先生夫妇没能办理银行贷款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购房者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并无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单方将涉案房产转售给他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
  陈先生夫妇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房子被开发商违约转售,我们如今已不可能以36万余元买下该地段124.56平方米的房产,如需购买则应至少额外支付23万余元。一审判决的2.5万元,明显过低,坚决要求开发商承担10.93万元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也提起了上诉,认为是陈先生夫妇申请按揭贷款的婚姻情况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不齐全,导致银行不审批,是购房者违约在先,开发商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他人,不属于一房两卖,更无需赔偿。
  ●法院再审,购房者拿回首付款外获赔11万余元
  案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宣判后,陈先生夫妇不服,随后申请再审。
  去年9月13日,市中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开发商以陈先生夫妇未补交一成购房款为由主张二人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以此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与事实不符,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陈先生夫妇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开发商不仅未履行合同约定为陈先生夫妇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甚至单方将涉案房屋转售给周先生,导致合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构成了根本违约,应赔偿陈先生夫妇损失。
  由于开发商将涉案房屋转售给周先生的价格是47.33万元,比陈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价格36.13万元超出11.2万元。可见,陈先生夫妇在无法取得涉案房屋之后,如欲购买相同的房屋,承受的经济损失势必要超过两人的首付款10.93万元。因此,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先生夫妇向开发商索赔10.93万元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昨日,市中级法院最后判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天内向陈先生夫妇返还剩余的1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10.93万元。
 
文/图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蔡惠群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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