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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交强险可保障受害人权益降低风险


2014-08-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07 第 714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摩的司机载客违规从花基缺口驶入机动车道,与另一辆无证驾驶逆行的摩托车相撞。今年3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在事故中都有过错,各自承担同等责任,但其中一方车主因没买交强险,不得不自掏腰包付了2.7 万余元赔偿款。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在事故中起到什么作用?本期栏目将为您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两车相撞,车主各担五成责任
  2013年8月1日9时40分,60岁的神湾人罗某明开摩托车,搭载一名没戴安全头盔的乘客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后来他打算经花基缺口驶入机动车道,发现迎面一辆摩托车逆行而来。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驾驶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另一方驾驶人叫刘红(化名),33岁,神湾人,没有驾驶证逆向行驶。
  事故发生后,罗某明被送往神湾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24854.90元,陪护费530元。此外,罗某明的摩托车损失720元,评估费230元。
  罗某明多次与刘红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分歧大,一直无法就赔偿达成调解。于是,罗某明将刘红告上到市第一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453.90元。
  ■法院判决:未买交强险,车主自掏2.7万赔偿
  刘红在庭上辩称,她不同意罗某明关于误工费的诉求,医疗费应凭票据计算。法院审理查明,刘红开的无牌摩托车没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个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先由保险公司在各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刘红没有买交强险,导致罗某明不能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红被判在交强险各赔偿限额内,对罗某明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再由刘红按责任承担赔偿。由于被告刘红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罗某明在事故中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由刘红承担其中50%。
  法院一审判决刘红向罗某明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7852.48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连线法官:交强险可保障受害人权益降低风险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第一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吴圆圆。吴法官解释说,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顾名思义,这种保险是带有强制性的。我国的交强险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的是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对于超出上述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对于机动车来说还可以购买商业险来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因此,一般车主都会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对于侵权人来讲也可因此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
  吴法官提醒,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有一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或免予赔偿责任的规定,例如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因此,驾驶员在投保保险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确自己的保险义务,同时更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安全驾驶。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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