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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案例 供全省法官参考


2014-04-29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收藏本文

  发布会上公布了8个参考性案例,从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及各中级法院报送的200余个案例中精心筛选出来,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只是一个开始,我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人士都能积极向省法院推荐案例,更好地促进我省法院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昨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正平表示。

  发布会上公布了8个参考性案例,从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及各中级法院报送的200余个案例中精心筛选出来,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发布这批参考性案例,是省法院加强和创新审判业务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我省法院司法公信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王正平表示。

  下大雨汽车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得赔

  案情:2012年,辽宁一家典当公司将自己名下的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车险为746800元。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过,合同中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当年初夏的一天大暴雨,行驶中的车辆突然熄火。经保险公司同意,车被拖到了修理厂。第二天,保险公司在查看受损车辆后,表示不同意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276466元。2013年5月17日,沈阳中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法官说法:沈阳中院王时钰法官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照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果仍无法确定格式条款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房子被征收 行政复议、打官司不能同时进行

  案情:2011年10月28日,大洼县人民政府征收了郭某的房屋。此征收决定作出后,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洼县政府的征收。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12年3月26日,郭某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按辽宁省人民政府督促要求,于2012年6月12日对郭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对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郭某上诉,最终被省高院驳回。

  法官说法:省高院曹丽华法官

  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采用的程序。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为救伤员 交警气焊割车引发火灾不用赔偿

  案情:陈某的丈夫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庄河市公安局交警在采取撬杠等方法均不能打开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最后采取气焊割门的方法,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将韩某从车中救出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发现韩某已经死亡。虽然在气焊切割车门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造成了轿车失火。事后,陈某向庄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庄河市公安局赔偿18万余元。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陈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

  庄河市法院判决维持庄河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陈某上诉。

  法官说法:省高院许福庆、李蕊法官

  在驾驶员被夹在发生事故的轿车驾驶室里生死不明,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警方决定强行打开驾驶室车门,迫不得已采取了气焊切割车门的方法。气焊切割车门的方法虽然会导致车门破损,甚至造成轿车的全部毁损,但及时抢救驾驶员的生命比破损车门或者造成轿车毁损更为重要。警方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尽可能地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没有超出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

  商船渔船相撞 船员重伤获赔56万元

  案情:杜某经营着一条渔船。2011年7月18日,渔船实施渔业捕捞作业时,同一艘商船发生碰撞,事故中,船员刘某颅脑严重损伤。在山东省烟台市台山医院住院4个多月才出院,期间杜某承担了医药费。经鉴定,刘某为“重度颅脑损伤并出现精神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及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能力丧失严重、肌体张力高,活动受限,分别构成四级及十级伤残各一处,出院后需长期陪护”。

  裁判结果:

  2013年10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杜某共应给付刘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6万余元。

  法官说法:省高院樊春宇法官

  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第二十五条规定中计算赔偿标准所指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即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的相关居民收入确定。

  用名牌厂家简称起名 法院判决改名

  案情: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互感器行业的骨干企业,成立于1972年,连续多年位居全国互感器三强之列。

  它的注册的商标为“DYH”。2010年3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平时的生意往来中,它经常被简称为“大一互”。

  2010年3月,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成立,其注册的商标为“DAYiHU”。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将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企业名称变更。

  法官说法:大连中院王立媛法官

  企业名称的简称为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以认定该简称为企业名称。

  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精神疾病母亲掐死儿子 被判强制医疗

  案情:艾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案发前艾某某曾数次出现幻视、幻听等精神恍惚症状,感觉很多陌生人骂她、打她,并告诉她家里的人和她都得死。案发当日,艾某某病情发作,劝说丈夫和两个儿子与其一起自杀未果。下午2时许,艾某某趁丈夫下楼之际,在出租房内用双手将次子李某掐昏迷后又用床单勒其脖子,致李某机械性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作案后,艾某某用菜刀割伤自己的左腕部,后被及时救治。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艾某某是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继续临床治疗。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艾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张春红法官

  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如不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其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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