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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出故障不及时维修 商家被判赔偿可得利益


2013-07-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麦收时收割机出现故障,农机公司答应派人维修但迟迟未派人,致使购机户错失了收麦良机。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农机公司赔偿用户可得利益损失19440元。

  2010年5月27日,张宏从农机公司购买谷物收割机一台,价格11.3万元。5月30日,收割机驶入麦田使用约20分钟即出现故障,不进麦,无法正常收割。心急火燎的张宏随即找到农机公司负责人吴旺反映情况,吴旺答应下午派人修理,结果一直没来。张宏多次打电话催促,吴旺总以维修人员马上就去的理由推拖。6月3日,张宏同收割机的生产厂家联系,厂家催促农机公司,该公司的维修人员才于6月13日下午到张宏处将收割机维修正常。经维修人员检查,收割机的故障主要是皮带轮不规则,且系机器前面进麦滚筒柱弯曲不正常所造成。从张宏的收割机出现问题至农机公司的维修人员前来维修,中间间隔14天,而麦收早于6月2日结束,张宏不能正常收麦4天。经调查,收割机每天平均工作18小时,每小时平均收割9亩,每收割一亩平均收费45元,扣除人力、油费、机器损耗等成本15元,即每收割一亩平均纯利润为30元。

  由于商家维修不及时,张宏本想利用麦收大赚一笔的愿望落空了。无奈之下,张宏将农机公司和收割机生产厂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机公司在将收割机交付给张宏后,负有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三包服务规定》在收割机出现故障后对其进行维修的义务;张宏的收割机在出现故障后,不能正常收割小麦,农机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农机公司未及时到场维修,导致张宏错失了麦季收割获利的最佳时机,不能正常收割小麦4天,致使张宏的可得利益遭受损失。故农机公司在对收割机进行维修后,还应依法赔偿张宏由此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遂判决农机公司赔偿张宏4天经济损失19440元。

  农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二审认为,农机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收割机修复使用,导致了张宏错过收麦时机,给其带来了经济收益损失,原审判令农机公司赔偿并无不当。因农机公司派两名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并查明故障原因即说明收割机存在质量缺陷,同时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也在销售商或生产商,所以农机公司上诉称没有经过技术部门质量鉴定,不能认定收割机存在质量缺陷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结合当地收割机实际工作及收益情况综合得出的每天经济损失,更符合客观实际,农机公司上诉称原判对张宏的经济损失未进行价值评估,该理由不能成立。南阳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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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中,农机公司在原告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派人维修,违背了协助、维修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农机公司作为销售者,因其售出的收割机存在缺陷,并拖延维修,导致原告错失了麦季收割获利的最佳时机,不能正常收割小麦4天,致使张宏的可得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农机公司在对收割机维修后,还应依法赔偿原告由此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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