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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生子”讨回抚养费15万


2011-12-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2-02 第 6164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28岁的原告卢娟(化名)诉称与被告高波(化名)于2004年11月份认识,后双方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要求与原告共同居住,原告想当然的以为早晚会与被告结婚生子,放心委身与被告发生了关系同居。2008年8月份,原告发觉自己怀孕要求与被告结婚,可被告称本地计生管得严,会罚款,结婚只是早晚的事,要求原告留住胎儿,让原告回广西生育。
  2009年5月,原告入住广西平南县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出院后原告一直在老家休养。2009年7月份在原告母亲的照顾下,原告将孩子带来中山,被告以害怕计生罚款为由不让孩子带回被告家抚养,也不支付抚养费用。2009年9月份,原告无奈让母亲带孩子回广西老家抚养,自己和被告一起居住,原告每月寄钱回家养活孩子,被告从未看过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直到2011年2月眼看孩子马上要上户口,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去民政所登记结婚,被告却另有外遇,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将非婚生子小杰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共计1512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原告所带小孩小杰是其亲生子,要求申请亲子鉴定。法院遂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确认是被告小孩,双方均确认鉴定报告意见。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最终经东凤法庭刘旭桂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非婚生儿子小杰由原告抚养,被告高波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直至儿子18周岁为止。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通讯员 李世寅 潘晓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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