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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房款变定金沉默等于同意?


2011-09-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9-30 第 6101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本以为认购房屋时支付了10000 元定金和40000 元房款,岂料没有细看收据,毁约后被开发商以消费者默认房款是定金为由将50000 元全部据为己有。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需返还40000元给消费者。
  ■未按期支付房款 开发商解除认购书
  2010年9月,左先生和黎小姐反复对比后,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共同认购了开发商位于中山市某镇的相应房屋。
  根据认购书约定,左先生和黎小姐需“于签订认购书时或之前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10年9月28日或之前支付首期楼款40000元,于同年10月20日或之前支付楼款451000元,余款1150000元于同年10月20日或之前付清,或办理银行按揭。”
  之后,左先生和黎小姐向开发商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并根据约定在2010年9月26日支付了40000元的首期房款。然而,在这之后,左先生和黎小姐并未有依约到开发商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年4月27日,开发商委托律师致函二人,催促二人支付第二期购房款451000元并配合签订买卖合同、按揭合同;同年5月12日,开发商再次致函二人,以二人仅交付定金50000元,首期购房款451000元尚未支付且未签订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为由,通知解除《认购书》。
  ■定金还是房款 双方各执一词
  左先生和黎小姐同意解除《认购书》,但要求发展商返还定金10000元及首期房款40000元。开发商却认为,左先生和黎小姐违约在先,其所支付的50000元定金不应予以退还。
  原来,开发商在开具40000元首期楼款的收据时,注明该款项为“定金”而非购房款,而左先生黎小姐却没有注意到收据上这一细节,一直以为所付40000元是房款。双方矛盾僵持不下,左先生和黎小姐二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发展商返还定金10000元及首期房款4000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左先生和黎小姐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争议之商品房,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发展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没收定金。对2010年9月26日支付的40000元的款项性质,从认购书订明的内容及开发商首次发出的律师函可知,定金的数额为10000元,该40000元属首期购房款;况且,左先生和黎小姐取得收据而未表异议,只是单纯的一种沉默,在法律无规定或双方没有事先约定该沉默能成为不作为默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作出二人同意将定金数额变更为50000元的推定。综上,法院判决发展商需在一定期限内向左先生和黎小姐返还首期购房款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日前,发展商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冯婉 记者 陈健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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