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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实供述获从轻处罚


2011-05-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5-12 第 596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长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9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长与被害人胡某圆及叶某成、陈某文等人在古镇镇某物业大楼六楼楼顶喝啤酒。后被告人陈某长见被害人胡某圆喝醉酒,遂扶胡回宿舍,至该大楼五楼某灯饰厂电梯口处时,被告人陈某长趁胡某圆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胡发生性关系。同年9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长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妇女醉酒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长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长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长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陈某长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一并予以采纳,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李世寅杨志凌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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