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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9楼坠下致残


2011-04-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4-26 第 594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一位女工在建筑工地挑沙,不幸从9楼坠下,致身体残疾。在劳动部门不认定其受伤为工伤,行政复议又被驳回后,她起诉至法院。近日在市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这位女工与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得55万元作为经济救助金。
  ■9楼坠下所幸生还
  2008年9月初,来自陕西农村的阿娥在我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做工。丈夫是大工,她是小工,负责挑沙、送砌墙的灰砂浆。2008年10月28日,阿娥拎一桶灰砂浆时从九楼一个大约50厘米宽、70厘米长的洞口坠至一楼,经工友送到东升医院救治,医疗费由建筑公司承担。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二级,终身护理。
  阿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裁决其受伤不属于工伤,后经行政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阿娥不服裁决,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承建商某建设有限公司、包工头阿强(化名)及工地负责人阿升(化名),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约120万元。
  三被告辩称,他们没有雇佣阿娥做工,她只是送饭给其丈夫而出入工地,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阿娥起诉的护理费用过高,她本可以安装适当的医疗辅助器械来减免大部分的护理费用,并向法院申请对其所需医疗辅助器械用具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30万元补偿款的分歧
  由于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工伤认定问题及护理费用的问题上,法院委托省工伤康复中心对护理器械所需费用进行鉴别。后经专家检查建议所需的护理器械费用为1万多元,每四五年更换一次。对于此建议,阿娥十分不满,认为省工伤康复中心出具的报告所列的医疗器械是国产器械,费用偏低。
  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又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仍较大。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30万元作为阿娥的经济补偿金,但阿娥不同意。她认为自己一直在这家建设有限公司工地做工,最少要赔偿60万元。
  为尽快达成调解,该案的承办法官胡圣开基本每天都会约见阿娥的丈夫,分析案情的利弊。经过差不多一个多星期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调解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同意由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4月18日,阿娥收到了44万元现金支票,加上此前公司已经支付的10万元医药费和1万元生活费,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李世寅旷羽石一夫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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