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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工厂跨市搬迁离职7名员工起诉企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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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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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搬迁到其他城市,员工不跟随,能不能向企业索要离职赔偿?去年1月,小榄镇某日用品公司多名员工因不满企业搬迁到肇庆而离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获得该月份工资的赔偿,他们不满裁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企业支付6000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赔偿金。9月27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系列劳动纠纷的终审判决。 ■不满企业搬迁到肇庆,员工不干了 陈先生等10人都是小榄镇某日用品公司的员工。他们中有的入职多年,但都在2014年11月同时离职了。原来,2014年11月15日,该公司从中山小榄搬迁到了肇庆市大旺新厂区。 “企业跨越行政区域搬迁,两地相距三四百公里,4个多小时车程,这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和交通造成诸多不便,影响严重。”陈先生等人认为,公司也没有向他们提供住宿及交通工具。 2014年11月13日,日用品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告诉员工将在2014年11月15日正式搬迁,凡与企业签订了同意搬迁条款合同的员工,务必跟随搬迁,2014年11月17日在新厂区正式报到上班,如有未到的视为旷工,将按相关制度处理。 陈先生等14人名员工没有跟随前往,2014年11月21日,他们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以日用品公司厂房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索赔经济补偿金共计16.5万余元。在仲裁庭审阶段,有4名员工撤销了申请。 去年1月,劳动部门裁定日用品公司支付陈先生等人搬迁当月的工资共计1.7万元。随后,10名离职员工中的7人起诉到法院。 ■劳动合同已注明会搬迁,法院判企业无需赔偿 日用品公司搬迁到肇庆,陈先生等人知不知情?在法庭上,企业拿出了和陈先生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显示,“甲方因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工作需要,甲方将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整体搬迁至肇庆大旺国家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工作地点变更。” 这些合同上都有员工的签名。对此,陈先生等人认为,如果公司是按合同中所说的时间完成搬迁,他们则同意跟随搬迁至新厂区。但是搬迁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晚了近半年,这时,双方关于搬迁的约定已经过了时效。 “搬迁工程较为浩大,加上工程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中原定的搬迁时间延后了,但我们都在2013年春茗晚会和其他会议上,就搬迁时间调整的事实进行了宣传告知。”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企业无需支付陈先生等人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企业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搬迁一事,虽然时间晚了4个月,但搬迁事项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整体搬迁、涉及工程浩大繁杂,延迟4个月符合常理。这种情况下,陈先生等人以此索要离职赔偿金是不合理的。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他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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