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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30万元还不起款 妻子离婚后被连带告上法庭


2016-09-22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刚发放30万元贷款不到半年,银行就发现借款人荆先生开始无法偿还月供。2015年10月,银行催收无果后将荆先生夫妇告上法庭。巧合的是,陈女士接到银行催收单时,她已和荆先生离婚半年了。而在这笔贷款申请时,陈女士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在上面签了字。陈女士该不该为前夫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9月21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贷款合同的终审判决。 
  ■男子贷款30 万元还不起,银行起诉借款人夫妇 
  荆先生在中山做生意,因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向中山一家银行提出了50万元的贷款申请。陈女士作为借款人配偶也在申请书上签了字。银行随后批复的贷款额度是30万元,并在2015年5月4日向荆先生发放了足额贷款。 
  遗憾的是,荆先生在还贷不到半年就断供了。银行催收无果,在2015年10月26日将荆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贷款合同,荆先生偿还本金28万余元,还有利息、复利和罚息直至清偿日止。 
  2015年12月24日,法院一审开庭时,荆先生除了28万余元本金没有还以外,还欠利息19534.14元、罚息1187.91元、复利772.56元。银行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法院查明,荆先生和陈女士2015年4月27日离婚了。 
  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欠债各自承担。这笔30万元的夫妻债务,身为借款人配偶的陈女士该不该承担责任? 
  ■签名不等于担保,法院判令女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荆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这七笔贷款的发放时间都是荆先生与陈女士离婚之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女士虽然签了名,但并不是作为借款人之一或担保人等债务人签字,因此她无需担责。法院一审判令荆先生在7 天内向银行清偿28万余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30万余元。银行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这份贷款的借款人是荆先生,那还款义务人也是荆先生。即使离了婚要通知银行,也是荆先生履行这个义务,而不是陈女士。加上贷款是两人离婚后发放的,债务的形成时间是两人离婚之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市中院据此驳回银行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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