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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女方讨精神损失费


2010-06-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6-10 第 5624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漫画/陈丹

 
  贵州女子阿容在小榄打工期间,与广西男子阿许相识同居,并产下一子。后来,阿容得知阿许与其它异性有染,且曾有过婚史,虽然阿许对此否认,但双方为此多次争吵。阿容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阿许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判决,阿许一次性给予阿容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阿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昨日获悉,该院以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精神损害赔偿费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为由,认为原审认定阿许存在主要过错,要求其向阿容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欠妥,依法予以纠正。
  事件:未婚生子,女子索要精神损失费
  今年24岁的阿容是从贵州到小榄打工的女子,42岁的阿许是从广西到小榄镇自营模具加工服务部的业主。
  2008年5月,阿许与朋友去足浴,认识在那里工作的阿容。随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当阿容发觉怀孕后,向阿许提出做人流手术的要求,但阿许不同意,还在阿容工作的附近租房与其同居生活。
  2009年6月16日,阿容产下一男孩,取名阿豪。为照顾孩子,阿容辞去了工作。阿容称,孩子出生后,阿许对母子俩的关心越来越少,其间,她还不时收到另一女性对其辱骂的手机短信。
  经了解,阿容得知阿许与其他异性有染,虽然阿许对此予以否认,但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阿容自觉无可能与阿许结婚,并认为在交往中,曾有婚史的阿许隐瞒婚姻情况,以及与前妻已有两个女儿的事实,诱使自己与其同居,遂于2009年11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非婚生儿子阿豪由阿容负责抚养,阿许支付儿子抚养费216000元(自起诉日起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1000元);2、阿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
  法院: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阿许从2010年1 月起每月10日前付给阿容非婚生儿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阿许一次性给予阿容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宣判后,阿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对800元抚养费提出异议外,阿许还认为阿容无权请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我虽结过婚,但并没有向阿容隐瞒,而且我早在1999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我和阿容是自愿建立恋爱关系的。”
  对于阿许的上诉,市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因非婚生儿子阿豪现处于哺乳期,故应交由母亲阿容负责抚养,由阿许给付抚养费为妥。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审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判决阿许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阿许与阿容之间并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阿容要求阿许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情形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故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周闪雨 通讯员朱滔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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