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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主任”获刑2年罚金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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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6-02 第 174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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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丹
■传销"主任"档案 姓名:柳紫涵(化名) 年龄:25岁 籍贯:河南省商丘市 犯罪经过:加入传销组织,因 "业绩"显著而晋升为 "主任"。在石岐区中山二路某出租屋设点,引诱他人参与传销,发展下线;非法限制3名新进人员人身自由,骗取近2万元。 法院判决:判处柳紫涵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商报讯 先是欺骗,继而强迫,被告人柳紫涵(化名)通过传销方式谋取利益,近日被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领导传销活动罪,并考虑其有孕在身,依法判处柳紫涵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5岁的柳紫涵原是河南省商丘市的一个农民,仅有初中文化,原在家乡务农为生,一个偶然的机会加入了传销组织。没想到,在家务农时还是碌碌无为的柳紫涵对歪门邪道之事甚为精通,短时间内,柳紫涵发展了多名下线,“业绩”突出,竟“跻身”为“主任级别的管理人员”。 2009年二三月间,柳紫涵在石岐区中山二路某出租屋设立据点,安排手下员工以推销商品为名发展下线。柳紫涵要求有意加入者需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其发展的下线数目组成层级并以此作为计酬依据。以此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去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从而达到其骗取财物的目的。 其间,有3名新成员被拉进这个传销组织,为迫使这3个新进人员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柳紫涵将这3人禁锢于房间内,柳紫涵及手下人员控制住该处大门钥匙,将门锁住,限制这3个新进人员的出入,并将这3人的手机扣留,限制其通讯自由,安排同住的手下看管,监视这3人的日常生活,防止其逃跑和向外界求救,唆使这3人欺骗亲友汇款,柳紫涵先后多次在这3人的账户中取款共18200元。 2009年3月17日14时许,石岐公安分局莲豪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女儿于2009年2月12日被同学叫到中山市找工作后至今未有音讯。派出所接报后,经调查走访发现石岐区中山二路某出租屋有重大嫌疑,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清查,当场解救出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3个新进人员,其中一人就是报案人的女儿,并当场将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即柳紫涵的手下)带走传唤。 2009年8月27日晚11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娄店派出所排查娄店村公共娱乐场所和小旅社,当排查到其中一间店铺时,发现一名女子像从外地刚回到娄店,见到民警时神色紧张,说话吞吞吐吐,引起民警怀疑,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女子正是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柳紫涵,于是将其抓获。 检察机关以柳紫涵犯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庭审时,柳紫涵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柳紫涵怀有身孕,且认罪态度较好,市第一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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