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倒车时撞到了邻居轿车,澳门人阿成在坦洲与邻居陈伯产生争执。他随后追打陈伯,争执中摔倒骨折。事后,阿成以被推倒摔伤为由将陈家人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赔偿。对于阿成受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12月14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53岁的阿成是澳门居民,家住坦洲,在顺德一间塑料经营部任经理。2015年8月30日中午1点半左右,阿成驾车倒车时与邻居陈某停放的轿车车尾相撞。阿成称自己不是故意的,并愿意支付修车费用3100元。但陈某的父亲开门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出现肢体冲突。后来,陈某夫妇拉住陈父,陈某用身体挡在前面防止父亲受到伤害。争执中,阿成摔倒在地。阿成称是陈某将他推倒的,陈某辩称是下雨路滑,阿成自行摔倒的。阿成被诊断为骨折和多处擦伤,他住院半个月并花了1.6万余元医疗费。 出院后,阿成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万元。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阿成摔倒的原因,双方各有说法但都没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陈某夫妇承担10%的责任,陈某夫妇应赔偿金额2926.74元。陈某夫妇虽然对判决有意见,但碍于邻里关系没有上诉。阿成则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期间根据阿成的申请,向坦洲永前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其中,阿成的弟弟回答警方询问时说:“我大哥一直追着陈父打,在追打的过程中我看见大哥用拳头打了陈父身上几下,这时陈父的儿子陈某和儿媳妇就上前去拦住大哥,并用手推开他,他就摔倒在地上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市中院认为,陈某之所以推倒阿成,是为了阻止陈某追打他的父亲,并没有加害阿成的故意,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无需对阿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既然陈某夫妇没有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市中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予变更。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了阿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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