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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走并藏匿朋友轿车一大学生犯盗窃罪获缓刑


2017-01-20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坐朋友的车一起去吃宵夜,年仅19 岁的大学生阿明(化名)居然为吓唬朋友,事后开走了他的轿车。这起盗窃案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阿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又在庭上看见母亲旁听而翻供,导致被判刑3 年半。阿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1月19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较为特别的盗窃案终审判决:判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偷开朋友轿车当庭翻供,19岁青年一审获刑三年半

阿明1997年出生,是中山人,案发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6年4月29日晚上9时许,阿明乘坐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到坦洲镇永二村市场处吃宵夜,后以到车上查看自己的银行卡是否在包内为借口,骗得周某的车钥匙后谎称遗失。随后,周某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回了家。

次日凌晨2时许,阿明走进周某居住的小区内,用骗得的车钥匙将周某的小轿车(价值14.5万元)盗走,并将该车藏匿在南朗镇翠亨竹头园村竹园大街一小巷处。回到坦洲后,他将车钥匙丢弃在坦洲镇微型消防站对面巷的垃圾桶旁。

周某早上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上午10时许,阿明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小轿车被盗事情时被抓获,并带民警找回了轿车及该车的行驶证、钥匙。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周某并获得周某的谅解。

阿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于去年8月一审该案。在法庭上,阿明却当庭翻供。由于涉案轿车价值14.5万元,达到盗窃案数额巨大的标准,原审法院结合案情对阿明判刑3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上诉求轻判获采纳,他终审被判刑3年缓刑3年

这时,阿明才意识到事情远比自己想象的要严重。他向市中院上诉。“我在学校学习成绩好,是因一时糊涂,想吓唬周某偷开了他的车,打算几天以后再还给他的。”阿明称,他在一审庭审翻供是因为母亲在旁听,不想让母亲知道他做了这种事情而失望。

阿明认罪悔罪,请求市中院从轻处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二审期间,阿明的家人替他缴纳了1万元罚金。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同时,市中院认为阿明在案发前是一名在校学生,年龄较小,思想发育尚不成熟,现有证据反映他作案后并没有销赃或者将轿车长期占为己用的动机,与一般盗窃犯罪的主观心态不同,他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在案发后,阿明协助公安机关缴回轿车,挽回了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周某的谅解;经教育后,阿明在二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和较强的可改造性。市中院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出发,于近日对他从轻处罚,判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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