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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微商从国外购买15万只口罩 “货不对板”起诉讨回24万货款


2021-04-01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2020年初疫情形势严峻期间,口罩成为稀缺品,微信朋友圈也成了线上交易的渠道之一。市民王女士找朱女士从巴西订购了15万只进口的一次性三层医用口罩,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双方由此对簿公堂。3月3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涉外涉疫合同的生效判决。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朱女士违约,须退还货款和税费合计24万余元。

■找微商订购15万只口罩,“货不对板”酿纠纷

朱女士在中山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丈夫是巴西人。2020年春节期间,她在朋友圈发了一则广告,“巴西一次性医用口罩,N95等型号,工厂货源,整柜发出,国内需要口罩的买家可以联系我们”。王女士看到朱女士朋友圈后向她咨询购买口罩。

由于不懂进口业务,王女士让朱女士以其外商独资企业名义与广州一家进出口公司签订进出口代理合同,帮其进口这批口罩,并针对货物的质量、价格、报关程序等与朱女士进行协商。王女士要买的是三层一次性医用口罩。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朱女士也确认是“三层一次性医用口罩,巴西医疗认证ANVISA,三个星期可发货。”合同签订过程中,广州某进出口代理公司向朱女士的外商独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王女士付款20余万元订购了15万只口罩。收货前,王女士曾多次提醒并要求朱女士一定要交付约定质量的口罩,避免出错。但是在2020年3月5日,王女士收货后发现口罩只有两层。她微信告知朱女士,“口罩透薄如纸,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和之前巴西供应商提供的图片及描述三层医用级别口罩严重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朱女士联系巴西工厂,对方回复“企业有巴西政府发的医用口罩证书,在巴西政府官方网站上可以查到。其次,所有的文件里已经注明了是两层口罩,既然买家对货物质量不满意,工厂可以给这批货打折扣,退回8000美元给买家,货物留给买家。”

■双方构成买卖关系,卖家被判退还24万余元

对于这一解决方案,王女士表示不满意。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朱女士退货货款和税费合计24万余元。

朱女士辩称,自己只是居间介绍。“我善意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并出于朋友角度给王女士提供了友好免费帮助,并没有收取进口报关的费用。”王女士则称,她与巴西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她是向朱女士购买口罩的,“货款一部分我直接支付给了朱女士,另一部分是根据朱女士的安排指示向清关公司支付了。”

2020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王女士收到的口罩并非三层医用外科口罩,与双方约定的商品不符,朱女士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女士向王女士返还口罩款及税费合计24万余元。

王女士在收到口罩返还款的同时,应向朱女士返回15万只口罩,如有缺少,朱女士可以按照1.44元/个扣减相应的口罩返还款,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微商交易卖方属合同主体,违约应担责

市中级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胡怡静介绍,这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采用新型方式进行的微商交易,是基于微信个人账号的朋友圈这种封闭性交友渠道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这种交易模式的特点在于,卖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买卖双方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协商,卖方收取买方货款后通知产品供应商直接向买方发货,产品的售后问题也是由卖方与买方对接,产品供应商不与买方对接,因此,整个交易过程均由卖方操控。”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由始至终,王女士都没有和朱女士所称的“巴西工厂”进行联系,因此交易主体并不是发生在王女士与巴西工厂之间,而是发生在王女士与朱女士之间,朱女士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是微商卖方。其次,口罩交易的对账及收款都发生在王女士与朱女士之间。再次,代理进出口业务合同仅向朱女士外商独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内地消费主体为朱女士的外商独资企业。至于朱女士收取王女士的货款后如何与巴西工厂之间进行货款结算,不影响这起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

此外,朱女士通知口罩生产厂商通过进出口程序直接向王女士发货,王女士发现“货不对板”便直接向朱女士提出异议,也表明了双方的交易主体关系。王女士表示不清楚具体的口罩生产商名称,只是用指向不明的“巴西供应商”来表述,更能印证她不是与巴西工厂进行交易。因此,交易主体是王女士与朱女士,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朱女士因货物质量问题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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