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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及信访指引


2011-10-2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申诉)及信访指引
 
  申请再审(申诉)指引
  一、申请再审(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行为。
  二、申请再审(申诉)的主体: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三、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认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裁判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本院作出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2、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错误的,而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
  3、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批示由本院复查的;
  四、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先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经复查后,对复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本院或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复查案件并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申诉)通知,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当事人仍然提出申请的,本院不再受理和答复。
  五、申请再审的时间:
  1、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或再审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判后6个月内提出。
  3、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申诉)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一式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应用蓝黑或碳素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个人提出的,须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捺印;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如经基层法院驳回或作出(生效)再审裁判的,并提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3、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式二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并提交新的证据一式二份。
  4、个人提出的,应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单位提出的,应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式二份。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递交材料时,应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填写《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目录》。
以上书面材料均应以A4纸书写或印刷。资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的,予以退回,待资料齐备后再受理。不属本院复查范围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七、审查、审理期间。
  (一)人民法院对立卷登记的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经审查后,在6个月(民事案件为3个月)内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对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作出立案再审的裁定或者决定;
  2、对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二)裁定或者决定进入再审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案件为3个月,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
  申请再审人在递交申请书等材料后,可通过本院立案大厅触摸屏、查询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立案情况及案件承办人。
  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早上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
 
[文书样式]
再审(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   人民法院于  月  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特申请再审(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请求事项。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部分。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处理结果,和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符合再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信访指引
  一、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二、本院信访部门接受涉及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1、涉及两级法院案件的立案受理、审理、申诉或申请再审、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2、涉及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3、涉及法院干警对待当事人言行举止不当的信访事项;  4、与两级法院审判有关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应按规定的次序耐心等待,自觉维护接访场所的整洁、肃静,文明来访,不得喧哗,吵闹、书写大字报或挂牌示众;服从接待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四、群体来访的,可委派代表3至5人参加访谈。
  五、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按本院工作人员安排等候回复。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及门前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法院。信访人进入本院接访室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音像设备;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器具及其他危险品;接待人员一经发现上述物品,将依法予以收缴。
  七、对影响接待工作的当事人,接待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退出接访;对无理取闹、纠缠不休的来访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故意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来访人员,将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法警和保安人员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接待来访时间:每个工作日早上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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