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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诉讼须知


2011-10-2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案件诉讼须知

  一、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在证据交换前书面提出。
  二、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秘密点。
  三、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保密范围和保密程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本院确定。
  四、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对要求保密的证据材料应另行提交并明确保密的具体范围、阶段和方式。
  五、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可能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应向本院作出书面的保密承诺。
  六、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可向本院申请不交付给对方,由本院主持下对该部分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和质证。
  七、商业秘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技术人员或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核对和陈述有关技术问题。
  八、当事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或保全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其中可能涉及本方商业秘密的,应明确该证据材料的涉密内容及保密措施。被申请人要求该涉密证据材料不交给申请人的,可在本院主持下进行核对和质证。
  九、如需申请技术鉴定,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鉴定目的、对象、保密范围等,在本院指定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由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确定送检内容后交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按其撤回申请处理。
 
 
商业秘密案件
保密承诺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  )中中法民三初字第  号案件诉讼中,本人将接触到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本人承诺将恪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诉讼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除因诉讼需要而正当使用有关信息外,不作非法披露、使用、传播。以上保密义务不因诉讼终结而解除,并将一直延续到有关信息被公开为止,否则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附:承诺人的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归档,一份交承诺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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